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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红:造假新冠疫苗该当何罪?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1-02-02 14:48:00

近日新闻报道: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江苏、北京、山东等地公安机关近日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新冠疫苗案件,打掉了造假窝点,斩断了犯罪链条,抓获犯罪嫌疑人80余名,现场查扣假新冠疫苗3000余支。经审讯查明,2020年9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孔某等人为牟取暴利,通过向预灌封注射器组合件注入生理盐水加工制作假新冠疫苗,并层层加价销售。目前,孔某等人制售的假新冠疫苗流向均已查明。

新冠疫情的发展,全国各地人民有条不紊地进行新冠疫苗接种和核酸检测的同时,一些犯罪嫌疑人丧尽天良,竟然盯上了制造假疫苗这一生财之路,报道一出,网上一片指责声,强烈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那么生产销售假疫苗构成何罪又该如何处罚

一、如何定性造假新冠疫苗,是药品还是一般产品?

在区分疫苗属于药品还是一般产品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疫苗,什么是药品。根据我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显然,疫苗属于药品类。

二、如何区分真假疫苗呢?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分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疫苗管理法》规定,申请疫苗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新闻报道的事件没有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以生理盐水为疫苗成分的必是假疫苗。

三、假疫苗生产销售给我们带来哪些危害呢?

我国对疫苗的生产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从事疫苗生产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我国对疫苗实行疫苗批签发制度。批签发机构应当及时公布上市疫苗批签发结果,供公众查询。假疫苗的生产销售未经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签批发,一旦流入市场,用于人体接种,轻则不能产生有效的抗体,不能预防疾病,重则可能破坏人体的免疫机能,甚至导致发病,接种人员性命攸关。给人民身体健康带来巨大危害。

四、假疫苗事件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分析

1、可能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41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孔某等人通过向预灌封注射器组合件注入生理盐水加工制作假新冠疫苗符合假药的定性。孔某等人为谋求暴利,以生理盐水做疫苗成分就有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其等人不仅生产,且进行销售  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2、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若孔某等若没有取得得生产销售疫苗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可能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孔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通过隐瞒疫苗是盐水的这一事实真相,抓住人们急于想打疫苗的心,骗取疫苗费用,若销售量达到一定的数额便构成诈骗罪的既遂,若还未销售就被查处,构成诈骗罪的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孔某等人的行为最终应以什么罪定罪处罚?

孔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背后,可能存在着更为复杂的案情关系,由于报道的信息有限,只是报道了销售流向已经查明,由于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因此并未做进行具体报道,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待案件事实清楚后,才能对孔某等人的行为进行最终定性,至于怎么处罚,也应依据侦查机关最终查明的案件事实落实孔某等人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具体销售数量,有没有造成人体健康或者致人伤亡等等实际情况,然后据实定罪量刑。

惟愿我前线的分析能够对各位读者带来些许的益处,如有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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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红律师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德衡律师集团金融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民事业务部主任,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协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长安区政协委员,民建长安区支部宣传委员,德和衡石家庄办调解室(长安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法学学士学位,先后在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裕华区人民法院、长安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执业十年来,专攻公司法和刑事法律。公司法律服务内容有:企业经营管理民刑法律风险防控、单位高管人员经营危机风险犯罪化解、公司章程设计、企业法律风险评估、融资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民商经济法律事务、重大疑难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与仲裁。刑事服务内容包括:刑事辩护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单位经营危机风险的化解及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犯罪的预防、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

邮箱:sunxiaohong@deheng.com
电话:15032812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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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泽律师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中心执业律师,致力于房屋征收评估领域法律事务。联系方式:

邮箱:liuze@deheng.com
电话:1773212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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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人:曹秀红律师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争议解决中心主任。

曹秀红律师自2008年从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刑民交叉方面的诉讼业务以及公司企业刑事合规和刑事风险防控方面的业务。曹秀红律师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工作作风严谨。现为河北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员,连续六年荣获“省直优秀律师、年度优秀律师”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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