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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天淑:浅议表演权与表演者权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3-07-27 21:54:52

01

概述

著作权法中关于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规定,分属于不同的章节,两种权利仅一字之差,表演权属于著作权,表演者权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又称邻接权。
著作权即版权,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或商标专有权,不以登记为要件,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邻接权是著作权法为某些不足以达到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的客体所创设的,一种类似于著作权的权利,主要是保护作品的传播利益,以促进对作品传播的投资。
02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表演权在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著作权人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九)享有表演权;表演者权在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二节规定,表演者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对其表演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性质不同

表演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者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属于邻接权。

3、权利归属不同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而表演者权属于表演者。

4、保护期限不同

表演权的保护期限:自然人的作品,其表演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以及视听作品,其表演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5、纠纷案由不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因表演权和表演者权权属、侵权发生的纠纷,属于不同的案由,分别为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表演者权权属纠纷。
03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关系

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见,著作权人的作品可经表演者公开演出行使作品的表演权,表演者的表演离不开作品,表演者对于他人作品进行表演的权利享有表演者权,二者相互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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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天淑律师

一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业务中心联席主任,高级企业合规师。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社会任职及荣誉: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调查员、河北省住房保障协会法律专家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河北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律师调解员、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客座专家。

电话:13831121162

邮箱:xiaotianshu@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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