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1-07-27 20:20:00
作者:封树伟 质控人:马金敏
连日来,河南等地遭遇持续性强降雨天气,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暴雨灾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国务院早在2014年就制定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无情,税收优惠有爱。国家还在税收方面出台多税种减免优惠政策,支持受灾地区抗灾、建设。现将有关政策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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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纳税人的自然灾害损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因自然灾害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允许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因自然灾害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允许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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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的相关规定,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实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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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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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七条规定:“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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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注:《印花税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 号)的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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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等规定,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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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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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契税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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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147号)规定: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05年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诉讼和非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尤其关注建筑房地产法、税法等领域,重点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争议问题,现为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税务业务中心团队成员。
服务的客户包括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河北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廿一世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河北信奇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汇金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医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