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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文燕: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借贷还是赠与?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2-02-18 2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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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文燕  质控人:高海彬 
01
背景介绍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相应的此前施行的《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均已废止。

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子女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现象,如夫妻关系和睦则无任何问题,如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诉讼,则父母出资问题便凸显,父母认为该出资系对夫妻二人的借款应予归还、而子女方则认为出资系对夫妻二人的赠与无需偿还,而该事实的认定直接影响着各方的实际利益。本文即结合相关案例及《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规定探讨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借贷还是赠与?


02
法院的观点及相关判例

(一)一种观点认为父母出资款项的性质是赠与。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10民终3053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原告蔡某、江某系夫妻,被告江A(系原告二人婚生子)、江某瑶,江A与江某瑶于2014128日登记结婚,20166月29日,江A、江某瑶购买别墅一套及车位,价值共计4004000元。20171月至20213月期间,蔡某、江某共支付2345101元,用于江A、江某瑶购买房屋及车位的首付款、按揭款。上述房屋登记在江A、江某瑶名下。江A向蔡某、江某出具借条两份,落款时间分别为20166月22日、20214月10日。现原告蔡某、江某要求江A、江某瑶偿还借款。

争议焦点:案涉款项是借款还是赠与。

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蔡某、江某称本案款项系借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现仅有付款凭证和江A签字的借条,无法证明蔡某、江某与江A、江某瑶存在共同借贷的合意,故案涉款项的性质系赠与,并非借贷。最终驳回原告蔡某、江某的诉讼请求。

(二)一种观点认为父母出资款项性质为借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7975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原告屈某、范某系夫妻,被告李某某、范小某,范小某系屈某、范某之子,李某某、范小某20063月10日登记结婚,2020年法院判定范小某与李某某离婚。201511月,范某通过银行账户两次向范小某转款共计217402.74元,该款项用于李某某、范小某婚后购买2203号房屋。另,李某某、范小某名下共有3套房屋,除本案由屈某、范某出资购买的2203号房屋外,另两套房屋为回迁安置房,李某某、范小某共同居住的是120平方米回迁安置房,另一套安置房和本案屈某、范某出资购买的2203号房屋均用于出租盈利。现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17402.74元。

争议焦点:范某转账给范小某的款项是否属于借款。

法院观点:结合各方陈述及证据,可认定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首先,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系出于保障子女住房和生活需要,解决或者改善子女居住条件,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父母出资购房行为推定为赠与,亦是考虑中国现实国情,子女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的情况,认定父母出资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本案中,二被告有房屋居住,二人购买的2203号房屋未用于自住,而是进行出租盈利,其购房行为具有投资性质,在二原告未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借贷的可能性高于赠与。其次,二被告系全款购买2203号房屋,除范小某自述本人出资部分外,其与款项均为向亲友借款,二原告主张借款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再次,从利益平衡角度,二原告通过务农获得有限收入,本案二十余万元系两位老人多年积蓄,如简单推定案涉款项为赠与,会导致李某某不仅享有房屋出租收益,而且获得房屋增值对价,而范某、屈某为取得任何收益,且影响生活保障的客观结果。故判令二被告偿还二原告借款。


03
律师观点

以上仅仅是众多案件中的两个案例,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完全不同的判定结果,可知,实践中的情况较为复杂多变,法院在审查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出资款性质时,需结合案件相关的证据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律规定等综合认定。

首先,看父母出资时有无约定,如果有约定,那么一切清晰不存在争议。实践中往往很少有明确的约定,父母多是出于帮助子女的角度,或者将款项交付子女或者直接将款项转至房地产公司,那么在无约定的情况下,需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即除去应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外,视为夫妻共同受赠的财产。此处需注意,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并不会直接认定为赠与,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认定。

其次,关于父母举证证实借贷关系,需结合借贷关系举证规则予以考察,即一般借贷关系中都立字为据,以借贷人出具借条的形式作为出借人请求返还的依据,且正常情况下出借人都会妥善保管借条。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排除子女夫妻关系破裂,父母出资的一方子女后补借条的情形,因此,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对借条的审查会更加严格,除借条外还会结合当时出资的具体情形、子女另一方是否在借条上签字认可等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关于子女主张赠与关系,由于赠与人是通过赠与方式放弃了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不存在事后受赠物的返还问题,故赠与人没有必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简言之,实践中,此类案件更多的举证责任在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一方。

最后,关于所购买房屋是否为子女唯一住房,前文所述的两个案例,第二个案例之所以认定为借贷关系,主要基于父母出资所购房屋系子女用于出租盈利的房屋,且购买该房屋子女亦向其他亲友进行了借贷,由此法院结合父母的实际情况认定了借贷关系的成立,本律师认为该认定保障了各方的权益。


04
律师建议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如实践中父母为了避免出现以上纠纷,可在为子女出资时作出明确约定,具体实践操作可根据情形灵活掌握,但要把是借贷还是赠与的意思表达清楚。当然,作为子女,无论是借贷或者赠与,都应当对父母的帮助怀有感激之情。



【结束语】


实践中总会有各种情形上演着,但不可否认子女登记结婚时都是抱着一生幸福的心态走进婚姻的,父母出资购房也多是希望看着子女更加和美幸福。作为法律工作者,虽接触着各类纠纷,但我相信每一个人内心都对幸福无比向往,希望在生活中多一些感恩理解,少一些纠纷。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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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文燕律师

崔文燕,三级律师,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办合伙人,获评河北省直优秀律师、石家庄市优秀青年律师。

该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取得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拥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非诉讼经验。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金融类法律服务、重大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等业务。常年为多家顾问单位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曾代理赵某职务侵占罪,经辩护改判无罪;代理马某因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死刑,经辩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代理某物产公司与科技公司河北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阶段,最终高院改判,为客户挽回损失六百多万。现为石家庄市律师协会金融专委委员、刑事专委委员、河北省志愿者、“木兰有约”法治宣讲团志愿者、石家庄经济广播100.9“为你发声”栏目及《法治时间》栏目律师顾问团成员。

电话:15133131002
邮箱:cuiwenyan@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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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人:高海彬律师

高海彬律师,自2010年执业以来,主要致力于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金融业务等相关领域法律业务,并且在公司治理、公司风险防控等领域有丰富经验。现为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业务中心联席主任,石家庄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法律服务专家库成员。

电话:13703110983
邮箱:gaohaibin@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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