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律师视点

李国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不可不知的刑事风险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1-01-08 02:17:00

『引言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不仅可以促进其资本价值、品牌价值的提升,还可以促使其规范科研、财务管理提升对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重视程度。此外,企业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奖励等利好政策尤其是资金奖励政策,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加大投入、改革创新,不同的省、市、区对新认定或复审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均有不同额度的资金奖励。也正是基于此,有人就开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而谋取资金奖励,殊不知已触犯刑法。

【案例一】刘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造假案

本案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B公司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B公司全程辅导及协助A公司准备申报项目所需的项目申请书、附件材料等申请材料,并出资协助购买申报项目所需的知识产权以及近三年审计报告和两个专利相关的专项审计,申报成功后A公司将收到每个项目对应的政府奖励额度的50%支付给B公司,作为技术咨询服务费以及B公司预先垫付的成本费用。

在筹备申报项目期间,刘提供了身份证、员工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对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给B公司。因B公司要求多提供一些人员的身份证作为员工资料,刘借用了已离职的员工钱某、那某以及朋友杜某(非公司员工)的身份证。后刘收到B公司制作的申报材料,发现材料中其本人的签名及A公司的公章均系伪造,且企业人员数据、财务数据、知识产权数据等均不属实,但刘某仍按照B公司的要求向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认定办公室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请书。A公司通过审核后,某区财政局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分三笔向A公司发放共计5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财政补助资金

某省审计厅开展创新性企业培育专项审计调查期间,发现A公司企业申报职工人数、企业申报收入均不属实,具体表现为企业申报书填报的近三年企业收入情况与税务部门数据差异较大企业申报书所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涉嫌造假;企业申报书填报的在职职工人数比企业年度个税申报人数多企业申报书所附的个所得税申报截图涉嫌造假。后经查明,上述审计调查结果均被证实为虚假内容,且B公司在帮助A公司申报项目过程中,为迎合评分标准和要求采取不同的造假手法编造申报所需的数据和材料等,具体包括:利用修图软件,修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网上截图,制作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数的虚假证据;串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将企业近三年财务指标修改调整为逐年增长的趋势,从而获得较高的财务评分;伪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制造收入数据与审计报告一致的假象;编造虚假软件著作权;且科研立项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材料、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等均系造假。


【案例二】赵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造假案

本案中,C公司的工作人员找到D公司实际经营者赵某,称可以代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事宜。赵某明知其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仍与C公司工作人员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C公司代理制作其公司申报材料并办理申报手续,申报成功后其与C公司平分财政补助资金。赵某按C公司要求提供企业原始材料,C公司则按申请条件为D公司编造申报所需数据和材料,如伪造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数的材料,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伪造企业知识产权、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材料等。D公司通过认定后,先后三次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共计50万元。收款后,赵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25万元给C公司。

【案例三】钱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造假案

本案中,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在明知自己公司人员、研发、经营收入等条件不符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情况下,代表其经营的E公司签约委托F公司帮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来获取相关财政补贴。申请期间,钱某向F公司提供了E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学历证等基础资料,其余的申请资料如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审计报告、研究开发费用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人力资源情况表等则由F公司负责伪造提供。F公司将伪造的申请材料整理好交给钱某,钱某明知材料造假、E公司不符合申请条件,仍将申请书等材料提交给审核部门以骗取国家补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造假行为的定性

前述三个案例中的公司负责人在明知自己的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对有关材料进行造假的手段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进而骗取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前述三个案例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司负责人最终均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警世律言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初衷在于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型企业典型特征就是技术含量高,具有核心竞争力,专业技术人员占比较大,研发投入高,产品或服务附加值高,以研究开发为主要特征,是典型的知识密集型企业。基于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条件。因此,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前一定要客观的自我诊断是否符合认定条件,比如是否符合“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等,切莫通过如本文案例中所述的极端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image.png

李国聪律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中心专利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争议解决中心知识产权业务部主任。
李国聪律师先后毕业于河北医科大学、北京大学,分别获得药物制剂理学学士学位、国际药物工程管理硕士学位。自2006年即开始从事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与管理,曾在大型制药企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诉讼等工作,对知识产权法、公司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业务方向民商事、经济领域非诉与诉讼业务,上市公司或公司上市及其他公司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规划、知识产权运用合规风险管控、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业务。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专家库专家、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协会会员等。
电  话:18931159083
邮  箱:liguocong@deheng.com


image.png

甄伊宁
律师/专利代理师,石家庄学院本科,学士学位。自2012年工作以来,一直从事专利撰写、专利复审、专利无效、商标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撤三、商标无效、著作权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2015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开始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主要从事关于知识产权的非诉业务以及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合同纠纷的诉讼业务。在知识产权保护规划、知识产权运用合规风险管控、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知识产权诉讼等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电话:13833192638 (微信)
邮箱:zhenyining@deheng.com

分享到:

Copyright@2017 版权所有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免费服务热线:0311-66189528

ICP备案号:冀ICP备1701595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