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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2018年第14期)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18-08-13 09:51:33

德和衡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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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务中心

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周边大片区土地储备工作安排》的通知


概要:环成水系工程是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工程,为加快推进环城水系工程整体提升,优化城市建设总体布局、提升城市形象品位,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对土地的初步调查,纳入环城水系周边大片区土地储备范围的有石家庄八个区,79个村,将由市政府统一管理,根据任务安排完成工作内容。


全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周边大片区土地储备工作安排》的通知

石政函〔2018〕44号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栾城区、鹿泉区、藁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和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石家庄市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周边大片区土地储备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周边大片区土地储备工作安排

为推进环城水系工程整体提升,优化城市建设总体布局、提升城市形象品位,满足市民美好生活需要,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和经济强市,依据《土地管理法》《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家庄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环城水系周边大片区土地储备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环城水系周边范围土地进行初步调查,同时延伸至滹沱河生态修复工程藁城段,鹿泉龙泉湖湿地,南二环西延等重大基础设施周边,统一纳入大片区土地储备范围。

目前已确定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等八个区,79个村纳入环城水系周边大片区土地储备实施范围。土地总面积约31.75万亩,允许建设区内土地面积约15万亩。结合城市总体规划预计,经营性用地面积约8.21万亩,核减已建成项目,预计可实施储备范围土地面积约5万亩。

(一)新华区涉及于底、康庄、岳村、大马村、大安舍、田家庄、前太保、后太保、赵二街、前杜北、后杜北、西营、陈村、东营、南高基15个村,土地总面积约6.67万亩,允许建设区内土地面积约1.01万亩,居住商业用地面积约5485亩。

(二)桥西区涉及宫家庄、东良厢、西岗头、瓮村、小谈、大谈、张营、孔寨、石桥9个村,土地总面积为2.38万亩,允许建设区内土地面积约1.29万亩,居住商业用地面积约5527亩,工业用地面积约403亩。

(三)长安区涉及东庄、西塔口、南村、肖家营、柳董庄、陈章、柳辛庄、西古城、桃园、北翟营、南高营、南翟营、十里铺、白佛、西兆通、东杜庄16个村,土地总面积为7.04万亩,允许建设区内土地面积为4.48万亩,居住商业用地面积约24876亩,工业用地面积约642亩。

(四)裕华区涉及东京北、方村、南栗、南位、西京北5个村,土地总面积为2.67万亩,允许建设区内土地面积为2万亩,居住商业用地面积约7693亩,工业用地面积约2566亩。

(五)高新区涉及北庄、郝家营、宋营、北豆、南豆、韩通、东仰陵、东羊市、赵村9个村,土地总面积为3.93万亩,允许建设区内土地面积为3.12万亩,居住商业用地面积约13051亩,工业用地面积约7499亩。

(六)鹿泉区涉及平北、高迁东街、高迁北街、东良政、北降壁、永壁东街、永壁北街、西良厢、南杜村、小马村、小张庄、大宋楼、横山村、台头村14个村,土地总面积为5.56万亩,允许建设区内土地面积为1.7万亩,居住商业用地面积约5698亩,工业用地面积约1919亩。

(七)栾城区涉及西羊市、东许营、西许营、楼底、东尹村、邵家庄、夏户庄、段同村、秦家庄村、于底村、北留营村11个村,土地总面积为3.5万亩,允许建设区内土地面积为1.4万亩,居住商业用地面积约5214亩,工业用地面积约1576亩。

(八)藁城区涉及滹沱河生态修复工程藁城段周边区域,具体村庄和面积待我市防洪规划确定后明确。

二、管控措施

(一)由市政府对土地实行“八统一”管理

一是市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对纳入大片区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除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占用土地外,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社会资本或招商安排建设项目,市、区两级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也不得办理任何建设项目有关的手续,待完成做地工作后,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

二是统一编制土地储备规划。纳入环城水系大片区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由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列入重点区域规划控制范围,尽快编制环城水系周边土地储备整体规划,确定政府储备地的具体范围。

三是统一筹措土地储备资金。市政府组织通过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和做地主体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做地资金。

四是统一安排土地指标。由国土部门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

五是统一实施土地储备。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完成后的土地,全部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由市政府统一管理。

六是统一进行土地整理。由市政府对储备地块统一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七是统一组织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纳入市级土地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组织土地供应。

八是统一分配土地收益。土地出让总价款按照4∶6的比例,实行市区两级分级入库。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统一从市级土地收益中提取;土地补偿、安置、税费、工作经费等统一从区级土地收益中提取。涉及利用市级土地储备专项债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土地储备成本由区级政府统一核算、管理,从区级分享部分中提取,提取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给区级财政。

(二)明确区级政府为做地项目的责任主体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做地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信访稳定等群众工作,并对纳入政府储备库的土地进行管护,避免储备土地受到侵害。

(三)对暂未达到收储条件的土地实行主动式收储

对实施范围内,暂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经国土和规划部门确定,2020年可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纳入主动收储范围,实施土地预收储并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进行严格管理。

纳入主动收储范围的土地,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土地补偿费。在未达到土地储备条件前,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委托做地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合作单位,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可用于农作物种植项目进行短期利用,签定短期利用协议,明确责权利,确保能及时腾退土地,待达到土地储备条件时,及时开展土地储备工作。

(四)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和私下交易行为

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对违法占地和私搭乱建项目必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对非法转让买卖土地等私下交易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三、做地任务安排

(一)任务分解

新华区任务:2019年底前,由石家庄市国控集团作为做地主体,围绕小清河区域完成5000亩土地预收储,待2020年规划调整后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土地征收。另外,2019年底前结合环城水系提升工程,再完成200亩净地储备任务。

裕华区任务:2019年底前,由石家庄市地产集团作为做地主体,依法合规筹集做地资金,围绕泊水公园划定做地范围,选择东京北、南位、南栗、方村等四个村作为试点,先行先试,开展“整案制”做地工作,完成500亩净地储备任务。

栾城区任务:2019年底前,由石家庄市地产集团和石家庄市国控集团作为做地主体,依法合规筹集做地资金,围绕泊水公园划定做地范围,选择东许营、西许营、西羊市、东尹村、楼底村、邵家庄等六个村作为试点,先行先试,开展“整案制”做地工作,完成1000亩净地储备任务。

鹿泉区任务:2019年底前,由石家庄市地产集团作为做地主体,依法合规筹集做地资金,结合龙泉湖湿地公园周边环境提升和南二环西延划定做地范围,选择横山村、台头村、大车行、小车行等四个村作为试点,先行先试,开展“整案制”做地工作,完成1000亩净地储备任务。

桥西区任务:2019年底前,结合环城水系提升工程,再完成300亩净地储备任务。

长安区任务:2019年底前,结合环城水系提升和滹沱河整治工程,再完成1000亩净地储备任务。

藁城区任务:2019年底前,围绕滹沱河整治工程,除2800亩匹配地以外,再完成1000亩净地储备任务。

(二)组织实施

实行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做地主体作为做地项目的责任主体,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做地工作。石家庄市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市区政府(管委会)、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园林、审批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自任务下达之日起,由各辖区(管委会)政府和做地主体,对现有数据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结合双违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清理违法建筑。按照石政发〔2017〕37号和石政函〔2018〕23号文件规定,确定做地范围、编制做地方案、上报做地计划。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和预评估,2018年底之前完成做地方案编制报批工作。2019年起按照批准的做地方案实施做地,确保按照任务分解按时完成做地工作。

高新区、化工园区已经启动了全域土地储备工作,且规划以产业用地为主,按照石政发〔2017〕37号文件规定,统一安排土地供应,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性用地出让总价款10%上缴市财政部门。


2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


概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范围,对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标准,“占补平衡”原则等进行了规范。本意见适用于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高新区可参照执行。


全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

石政函〔2018〕43号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做地流程》的通知(石政函〔2018〕2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和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范围。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其改造的规划用地范围为现状旧村址(包括宅基地和村公益地等),以国土地籍部门的勘测为准。

二、按照现行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标准,在现状旧村址范围内开发建设不能达到资金平衡的,由辖区政府按“占补平衡”原则向市政府(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申请村外土地用于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只限于使用本村自有土地)。

“占补平衡”原则。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规划的城市绿地、市政道路和居住区级以上公益性设施用地占用的现状旧村址面积,以市规划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用村外等面积土地(规划的商业居住实用地)予以补齐(优先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同期落实代征代拆的道路、绿地及公建配套用地),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

如按“占补平衡”原则仍不能使项目开发建设达到资金平衡的,以村现状实际占有的宅基地户计算,按现已确定改造范围城中村户均占地(计容面积)的平均水平(二环内0.263亩、二环外0.371亩)予以补地。

城中村改造实施过程中需调整改造范围的适用本原则。

三、“整案制”改造的城中村必须先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并优先保证供应土地。城中村改造范围确定后,除政府公益性项目占地外,一律不再调整。

四、城中村范围确定后,按照“整案制”的要求,再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外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范围及交市政府储备或区政府(管委会)管理土地范围。

五、城中村改造引入社会资本的做地仅限于已确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意见,高新区可参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6日


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2018年第一批做地计划》的通知


概要:石家庄市政府发布了《石家庄市市区2018年第一批做地计划》。本计划的行政区划范围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共计49个做地项目,涉及土地面积25787.19亩。


全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2018年第一批做地计划》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8〕139号

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市区2018年第一批做地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市区2018年第一批做地计划

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文件要求,落实“一库四计划”制度,制定本计划。

一、编制依据

依据《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163号)、《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石政函〔2018〕23号)等文件。

二、做地范围

本计划的行政区划范围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

三、具体任务

本计划共计49个做地项目,涉及土地面积25787.19亩。具体如下:

(一)桥西区

做地项目共10个,涉及土地面积2226亩。其中旧城改造项目5个,土地面积573亩;集体土地征收项目5个,土地面积1653亩。

(二)新华区

做地项目共2个,涉及土地面积694.19亩。其中旧城改造项目2个,土地面积694.19亩。

(三)裕华区

做地项目共3个,涉及土地面积706亩。其中集体土地征收项目3个,土地面积706亩。

(四)长安区

做地项目共10个,涉及土地面积16453亩。其中整案制城中村5个,土地面积14153亩;集体土地征收项目3个,土地面积1983亩;旧城区改造项目1个,土地面积317亩。

(五)高新区

做地项目共9个,涉及土地面积1748亩。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2个,土地面积932亩;集体土地征收项目7个,土地面积816亩。

(六)鹿泉区

做地项目共6个,涉及土地面积641亩。其中集体土地征收项目6个,土地面积641亩。

(七)栾城区

做地项目共6个,涉及土地面积2993亩。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4个,土地面积2200亩;集体土地征收项目2个,土地面积793亩。

(八)市级做地主体

做地项目共3个,涉及土地面积326亩。集体土地征收项目2个,土地面积258亩;旧城区改造项目1个,土地面积68亩。


PPP与金融业务中心

1关于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


概要:

(1)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作用,区分不同行业、企业类型设置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科学评估超出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企业的债务风险状况,根据风险大小程度分别列出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

(2)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负债的约束,通过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以及银行对企业客户开展债务风险评估等方式,限制高负债企业过度债务融资;

(3)完善国有企业资本管理机制,进一步夯实国有资本,明确国有企业资本补充的条件、标准和资金渠道,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增加资本积累、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本、充实资本实力、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

(4)健全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分行业、分地区定期对企业杠杆率和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重点做好大型企业债务风险监测,加强涉企信息整合和共享,对高负债高风险企业建档监控,做好风险防范预案;

(5)完善大型企业债务风险联合处置机制。


全文:

关于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加快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各项工作,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使宏观杠杆率得到有效控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将《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附件: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财  政  部

银 保 监 会

国  资  委

2018年8月3


税务业务中心

1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概要:为更好的鼓励和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实施,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联合下发了《通知》,就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进行明确。此次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政策执行口径、办理程序和资料及其他管理要求进行明确,提高政策可操作性,便于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优惠。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相关政策执行口径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二)《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所称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三)《通知》第三条第(三)项所称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四)《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五)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二、办理程序和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
1.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及时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附件1)。
  (二)个人所得税
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1)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2),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3)。
  (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2.天使投资个人
  (1)投资抵扣备案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①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5)。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②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三、其他事项
  (一)税务机关在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
  (二)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适用《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公告规定继续办理抵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30日


2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概要:近期我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为统一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问题如下:

一、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差额计税政策;

三、关于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增值税政策;

四、关于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问题;

五、关于拍卖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问题;

六、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

七、关于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的,不再调整,未缴纳营业税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25日


3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概要: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现就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通知如下: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现就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27日

争议解决业务中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概要:《解释》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以期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解释》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平衡保护,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三是尊重保险司法规律,恪守保险的一般原理;

四是立足保险业发展现状,预留未来创新空间。

《解释》共21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问题;

(二)明确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

(三)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

(四)明确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8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法释〔2018〕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8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 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 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 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 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 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 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 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第五条 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第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 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审理。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保险人不同意的,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

(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

(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第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得清偿或者未获得全部清偿,第三者依法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以前述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经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者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保险人以其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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