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规速递

法规速递(2018年第15期)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18-08-24 15:23:35

房地产业务中心

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老旧小区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概要:

石家庄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对房屋建造时间较久(2000年以前,含2000年),环境脏乱差、配套设施不全或破损严重、无障碍设施缺失、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且不宜整体拆除重建的居住小区以及住宅楼,通过三年时间(2018年—2020年)全面解决老旧小区建筑物和配套设施破损老化、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整治主要包含安全问题改造、居住功能提升及环境整治三个方面主城区四区三年共需完成891个,2806万平方米的老旧小区整治任务(长安区253个,996万平方米;桥西区253个,517万平方米;裕华区164个,524万平方米;新华区221个,767万平方米)。


(向上滑动查看原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规〔2018〕1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老旧小区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循环化工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老旧小区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老旧小区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

为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加强老旧小区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全面解决老旧小区建筑物和配套设施破损老化、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三年时间(2018年—2020年)完成全市老旧小区整治工作,使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得到明显提升,社区治理体系趋向完善,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居民参与。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改善民生“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原则,调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全过程,形成“市级筹划、区(县)级实施、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按照老旧小区实际,遵从群众意愿,以完善老旧小区市政配套设施为切入点,重点解决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和居住功能等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坚持群众主体地位,对小区建筑物本体和周边环境进行适度整治提升。

(三)改管并举、注重长效。坚持前期整治与后期管理相结合、整治改造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原则。整治改造后的老旧小区要根据实际,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能,创新老旧小区业主自治管理模式,实现小区后续管理的正常化、专业化,保持整治成果。

三、工作安排

(一)明确范围

房屋建造时间较久(2000年以前,含2000年),环境脏乱差、配套设施不全或破损严重、无障碍设施缺失、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且不宜整体拆除重建的居住小区以及住宅楼。

其中,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小区、涉及国有企业“三供一业”改革的小区(对“三供一业”移交后仍未达标的,可列入2019年、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上一轮已完成部分项目整治小区的相应项目,不纳入综合整治范围。

(二)确定内容

老旧小区整治主要包含安全问题改造、居住功能提升及环境整治三个方面:

1、安全问题方面:集中解决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公共设施和外部环境四类功能存在的问题,包括完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改造消防车道、规范燃气敷设、改造老旧破损电路、电梯设施整修、房屋主体结构加固等。

2、居住功能方面:优化和完善老旧小区各项设施,补齐功能短板,包括房屋、阳台及外檐修缮、规范楼内管线、排水管网改造、修补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安装体育锻炼器械、维修补建楼门牌、建设停车泊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邮政服务场所及信报箱等。有条件的小区可根据群众意愿,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实施老旧小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3、环境治理方面:整治环境卫生,提升绿化水平,实现小区干净、整洁、有序、美观,包括完善环卫设施,取消垃圾道、垃圾房、垃圾池;修补破损地面,清理小区私搭乱建,恢复绿地,提高小区绿化率;粉刷小区墙面,清除小广告,设立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整理通信、网络等线缆,加装路灯、修复井盖、甬道、围墙等,优化小区整体环境。

(三)资金安排

建立健全可持续资金筹措机制,由居民、市场、产权单位、政府多方筹措老旧小区整治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鼓励、支持居民、产权单位出资参与整治。

1、主城区四区老旧小区整治资金按照市、区两级财政1:1的比例分担。经各区调查摸底,三年整治资金总概算为9.75亿元(不包含水、电、暖、天然气以及消防电梯等改造资金),其中2018年市级财政安排资金1亿元,主城区四区分别安排资金不低于2500万元,各区根据工程量安排相应整治资金,确保整治工作的正常启动和良好运行。整治资金的拨付按照施工进度统筹安排,施工招投标完成后,持中标通知书,市财政根据市级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结合中标价格和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拨付应负担资金。

2、其他县(市、区)按照资金筹措的总体原则,制定本辖区的老旧小区资金筹措方式。

3、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有线电视以及通讯等有关部门和经营单位,落实整治责任,通过直接投资、落实资金产权收益等方式参与老旧小区整治。

(四)实施步骤

各县(市、区)按照全省统一要求,2018年完成辖区内整治任务的20%、2019年累计完成至70%、2020年全部完成整治任务。在整治过程中要找准问题导向,建立老旧小区整治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结果清单,同时对完成整治任务的老旧小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城市老旧小区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设施齐备、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主城区在完成整治任务的同时,每年要确定3-5个老旧小区整治示范项目;其他县(市、区)也要根据辖区整治情况,适当确定示范项目。

1、主城区四区三年共需完成891个,2806万平方米的老旧小区整治任务(长安区253个,996万平方米;桥西区253个,517万平方米;裕华区164个,524万平方米;新华区221个,767万平方米)。

2、其他县(市、区)在制定本辖区老旧小区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时,也要建立四个清单,明确三年整治任务目标,确定每年整治计划,并上报市老旧小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实施

老旧小区整治工作分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整治项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对辖区2000年之前(含2000年)建成的老旧小区内房屋、道路、配套设施、管线情况,按照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老旧小区调查摸底的函》的要求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老旧小区台账;根据小区建成使用年限、配套设施状况以及业主改造意愿,经过现场勘查,充分征求小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管理单位以及水、电、暖、气、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和消防、电梯等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本辖区老旧小区整治实施方案、年度整治计划、施工组织计划,确定整治项目和整治内容,做到任务分解到人,时间节点明确,保障措施完善;在老旧小区调查摸底阶段,应针对老旧小区的不同特点,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确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后老旧小区管理方式,并上报备案。

2、整治筹备

对已确定的整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和造价单位对整治项目工程量和投资进行概算,出具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和施工设计图纸;将整治项目工程预算和设计图纸报辖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并按照相应法规进行施工、监理招投标。

3、组织施工和验收

由各县(市、区)组织中标施工单位进点施工,组织设计、造价、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出具竣工决算,按照相关规定报财政进行决算评审并办理决算手续,支付施工单位和设计、招标、造价、监理等费用。

2018年整治任务要在11月底前完工,年底完成验收工作。2019年、2020年各县(市、区)政府要按以上步骤合理安排整治时间,力争2020年10月底全部完成三年整治任务。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有线电视以及通讯等有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要根据各自的整治任务,与各辖区及时沟通,合理安排整治时间,按要求完成各自的整治任务。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落实管理方案,实现管理全覆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老旧小区实际状况,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市场化物业服务、社区保障性物业管理、产权单位管理、业主自治管理四种管理模式,分别制定老旧小区相应的后续管理方案,巩固整治工作成果。

一是力推市场化物业服务。对规模较大、有条件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由辖区政府负责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同时和物业企业签订较长合同激励企业全面市场化运营。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提倡选择信誉好、实力强、规模大的物业企业进驻老旧小区。

二是完善社区保障性物业管理。对规模较小、分散,没有成立业委会,一时难以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实行社区保障性管理方式。

三是加强产权单位管理。对产权单位单一,管理责任主体明确的老旧住宅小区,遵从居民意愿,可以继续选择产权单位管理方式,逐步引导业主实施市场化物业管理。

四是鼓励业主实行业主自治管理。鼓励老旧小区业主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实行业主自治管理。辖区政府应积极指导、组织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逐步实现小区业主对物业的共同管理。

2、创新工作举措,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主城区四区实行老旧小区管理服务费用过渡性财政补贴和退出机制。对新引入物业企业的,第一年补贴0.30元/平方米、第二年补贴0.20/平方米、第三年补贴0.10/平方米,三年后退出;市财政负担补贴资金的50%,各区财政负担50%,考核合格后,市级补贴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拨付各区;未引入物业企业管理,实行社区服务中心管理等管理模式的老旧小区,辖区政府可按上述补贴标准暂时垫付补贴资金,待引入物业企业管理后,市财政按照辖区财政补贴额度的50%拨付补贴资金。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老旧小区管理资金补贴办法。

二是对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可补建和购置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此费用应允许计入旧小区整治资金),允许在老旧小区设置经营性停车位和经营性广告,经营收益用于补贴老旧小区管理(服务)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1、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公安、公安消防、城管、质监、体育、邮政等部门主管领导和各县(市、区)主要领导以及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的石家庄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附名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老旧小区整治和管理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管局长兼任副主任,负责制定全市老旧小区整治的实施方案、进度统计、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对老旧小整治工作进行督导。

2、各县(市、区)政府是老旧小区整治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充分发挥属地优势,统筹力量和资源,比照市政府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老旧小区三年整治工作方案、年度整治计划和施工组织计划,负责老旧小区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方案的具体落实;负责协调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燃气、二次供水、路灯、供电、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施工的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区级整治资金;负责建立老旧小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老旧小区管理问题;负责老旧小区组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全力推进老旧小区管理工作,确保老旧小区管理全覆盖。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整治工作中要贯彻执行五项基本制度:一是工程公开招投标制度。按照工程管理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招投标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二是工程项目公示制度。改造内容应充分征求居民意见,一经确定,要在小区公布施工和监理单位、监管部门、群众监督员的电话,方便群众监督。三是群众监督员制度。每个改造项目都要聘请3-5名小区居民作为群众监督员,对整治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居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四是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技术指导组,指导、检查改造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展情况并督促施工单位抓好整改。五是建立民意验收制度。在验收过程中,采取技术验收与民意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在专业部门验收的基础上,结合居民意见进行工程结算。

(三)严格任务考核,确保任务完成

加强对各县(市、区)老旧小区整治工作落实的巡查督查,建立月通报、季排名、年考核制度,确保老旧小区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适时进行约谈。

市政府将制定我市老旧小区整治和管理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大力宣传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及管理工作对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以正面宣传,弘扬正气为主,多宣传先进单位、先进典型,形成支持参与老旧小区建设和管理浓厚氛围。积极引导居民树立决策共谋、发展共建、物业共管、利益共享、等价有偿的理性消费意识。

附件:石家庄市老旧小区整治领导小组名单


石家庄市老旧小区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组长:姜阳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宪英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生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名单:王文兴  市住建局副局长

冯英录  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高乃善  市城管委副主任

黄久胜  市城管委副主任

赵建刚  市质监局总检验师

闫国平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张永辉  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常委

董瑾科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王向东  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许力强  市邮政局党组成员

李虹    市通信办主任

穆德英  长安区政府区长

管云天  裕华区政府区长

刘振乾  新华区政府区长

戎华奎  桥西区政府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生彦同志兼任,副主任王文兴。

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对各县(市、区)老旧小区整治工作进行督导;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推动、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对老旧小区天然气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改造,并指导天然气经营单位按照标准进行验收;负责推动水务集团组织对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改造,并指导供水企业按照标准进行验收;负责推动各供热企业和各区人民政府对供热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改造,并按照标准进行验收;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推动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消防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综合判定,指导推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并按照标准指导验收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配建社区健身设施及验收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电梯安全评估、重大修理、改造或更新和验收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方案审核和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验收;

市通信办指导协调通信企业对通信管线进行整理规范;

市供电公司负责对老旧供电线路和配电箱使用状况的检查和维修工作,对老旧线路进行更换、整理及规范,并按照标准指导验收工作;

水务集团按照各区制定的整治计划,组织对老旧小区庭院供水管网以及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和改造;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指导邮政公司推动邮政报箱的检查、更新补建和验收工作。



2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概要:

1、推进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及采用装配式的建筑,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到2020年,培育出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 

2、在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突出能力、业绩、信誉及方案优劣,不得以报价作为主要中标条件。

3、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

4、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到2020年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积极落实建筑工人工资预储金、工资保证金、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


(向上滑动查看原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函〔2018〕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循环化工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促进我市建筑业不断改革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九届五次会议及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抓住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等重大历史机遇,全面推动建筑业改革取得新突破,积极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着力提升“石家庄建造”品牌竞争力,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推动我市早日进入建筑业强市行列。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建筑业的总产值、增加值等主要指标有较大增长,建筑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形成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

产业规模发展壮大。全市建筑业总产值预期年均增长7.5%,到2020年达到155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预期年均增长6%,到2020年达到400亿元,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8%以上;力争2025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2000亿元。

企业规模效益提高。力争到2020年,全市特、一级建筑业企业预期达到75家,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为主业的大型企业明显增加。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企业不少于3家,50亿元以上企业不少于10家。

二、推进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

(一)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及采用装配式的建筑,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其它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加快制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到2020年,培育出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全面负责。(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下同)

(二)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研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办法。到2020年,形成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政府投资项目先行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推动招标投标和工程造价改革

(一)改革非国有投资项目发包方式。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等有关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市发改委、市审批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优化工程招标评标办法。招标人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投标人的信用信息情况。在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招标评审中,突出投标人的能力、业绩、信誉及方案优劣,不得以报价作为主要的中标条件。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市发改委、市审批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三)改进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落实项目招标人负责制,简化招标投标程序,积极推进电子招投标和网上异地评标,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大对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发改、审批、住建、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完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国有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采集、整理、定期发布建筑材料、人工、机械市场价格信息,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提供计价依据。建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专家库,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市审批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四、提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以及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水平。(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安监局、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探索推进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安监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

(四)提升建筑设计水平。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重要建筑的方案设计应优先选用国内外知名设计单位或设计大师设计;建筑设计方案应遵循我市的城市设计,并符合我市建筑风貌控制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专家审查制度及规委会审议制度,提高建筑设计水平,提升建筑品质。组织开展设计竞赛等活动,培育高水平的建筑设计队伍。鼓励勘察、设计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采取合作、合资等,加大吸引国内外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力度。(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审批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五、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市审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和完善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全国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融资贷款、工程担保与保险等工作中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大力提升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提高效率。逐步实现资质资格申报、审批无纸化。(市审批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工程承包履约管理。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实行履约担保制度,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建筑工程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承包企业提供支付担保,预防拖欠工程款。(市住建局、市审批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五)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和财政评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不按合同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审批部门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价款进行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开展建筑用工制度改革

(一)推动建筑工人组织化和专业化。支持企业培养和吸收一定数量自有技术工人,鼓励现有专业企业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支持劳务班组成立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专业企业。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稳定和扩大建筑工人就业创业。(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工商局、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严格督促施工现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制度,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建立全市建筑工人服务信息平台,采集、记录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记录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完善建筑工人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优化缴费方式和办事流程,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七、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发展

(一)培育龙头企业做优做强。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在实施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中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增长较快、创新及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和重组分立、成立子公司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做好主业的同时,向工程总承包、房地产开发、新型建材等方向多元化经营发展;支持钢结构、机电安装、电子与智能化、地基基础等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专业承包企业做优做强、特色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创新能量和竞争优势,打造“石家庄建造”品牌。对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规定予以税收优惠。吸引大型央企到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性中心,吸引市外优秀企业到我市落户。(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批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做专做精。中小微企业应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提升竞争力、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支持中小企业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着眼钢结构、电子与智能化、地基基础、环保、特种工程等专业领域,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市住建局、市工信局牵头,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支持企业调整经营方向。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等重要契机,引导骨干企业与国内大型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逐步从房屋建筑等传统领域向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水利、机场、综合管廊等重点投资领域转型,提升企业在高端市场的竞争力和专业施工能力。积极开展本地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建设试点工作。(市住建局、市投促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轨道办、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推动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鼓励企业设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加大对科技创新、技术研究、标准研编、部品开发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形成集自主设计、研发、施工以及材料设备、部品部件开发于一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和生产建造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资金。建立地方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在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的基础上,引导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住宅,因地制宜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2018年起,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高新区、正定县(含正定新区)、平山县政府投资项目5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非政府投资项目1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其他县(市、区)要积极探索试点装配式建筑工作,逐步推进项目落实。2020年起,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高新区新建建筑面积4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正定县(含正定新区)、平山县新建建筑面积3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县(市、区)新建建筑面积2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在市政桥梁和综合管廊项目及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中优先采用装配式建造。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在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升绿色建筑品质。积极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逐步推广智能建筑。积极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设计、建造施工、运营维护过程中的应用,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该技术的研究开发。具体的支持鼓励政策按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文件执行。(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审批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八、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一)加快培养和引进建筑人才。建立健全适合新时期建筑行业发展要求的人才培育、引进和激励制度,加快培养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和建筑师队伍。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争创“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省“百人计划”和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工程,落实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管理办法,大力培育和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建筑工人岗前职业培训制度。鼓励支持施工企业、行业专业培训机构建立劳务培训基地和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开展工人职业培训。加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弘扬建筑工匠精神,组织开展建设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比武活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到2020年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加大监察力度,依法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积极落实建筑工人工资预储金、工资保证金、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确保企业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发挥企业工会作用,引导企业、个人通过仲裁、诉讼途径依法解决合同、劳资等方面的争议。(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

九、优化发展环境

(一)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理清改革发展思路、明确改革发展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把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为建筑业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市住建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二)发挥奖励扶持作用。对建筑业年度总产值、纳税额超过一定标准,开拓省外(境外)市场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科技进步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荣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奖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国家级奖(杯)项的企业,市、县级政府应当予以奖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牵头,市总工会、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调查研究和跟踪分析,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实现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符合相关税收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信誉好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优质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适当扩大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施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境外上市、境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将企业境外承接工程业务纳入政策性信用保险范围,鼓励企业投保境外工程承包类信用保险,降低收汇和融资风险。(市金融办、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规范保证金的缴纳和使用。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为3%。推行银行保函和建筑工程保险,尽快取代缴纳现金、预留工程款等保证金缴纳形式,降低运行成本。为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政策停工延误的工期应当相应顺延。为确保扬尘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应足额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

(六)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参与雄安新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共同建设,拓展外埠市场空间。出台《石家庄市鼓励企业“走出去”促进外经贸稳定增长若干财政政策》,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建立市外(境外)市场推介机制,加强我市“走出去”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宣传“石家庄建造”品牌,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持。(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投促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7日



金融业务中心

1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概要:

财政部表示,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旨在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作用。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进度不受季度均衡要求限制,各地至9月底累计完成新增专项债券发行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剩余的发行额度应当主要放在10月份发行。


(向上滑动查看原文)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库〔201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金融机构:

为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作用,现就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主管部门,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准备成熟一批发行一批。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科学安排今年后几个月特别是8、9月发行计划,加快发行进度。今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券)发行进度不受季度均衡要求限制,各地至9月底累计完成新增专项债券发行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剩余的发行额度应当主要放在10月份发行。

二、提升专项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债券市场情况等因素,选择招标(含弹性招标)、公开承销等方式组织专项债券发行工作。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同期限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利率水平及二级市场地方债券估值等因素决定投标价格,地方财政部门不得以财政存款等对承销机构施加影响人为压价。对于采用非市场化方式干预地方债券发行定价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予以通报。

三、优化债券发行程序。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前7个工作日,与发行场所协商地方债券(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下同)发行时间,发行场所原则上应当按照“先商先得”的方式给予确认。各发行场所要加强沟通,避免不同省份在同一时段窗口发行地方债券,防止集中扎堆发行;需财政部进行协调的,请及时与财政部联系。本文印发前,省级财政部门已向财政部备案发行时间的,按既定时间发债。各地可在省内集合发行不同市、县相同类型专项债券,提高债券发行效率。财政部不再限制专项债券期限比例结构,各地应当根据项目建设、债券市场需求等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当债券发行现场不在北京时,财政部授权发债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不迟于发行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派出发行现场观察员。

四、简化债券信息披露流程。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披露地方债券发行相关信息,不再向财政部备案需公开的信息披露文件。省级财政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负责,要严格落实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县责任,督促其科学制定项目融资与收益自求平衡方案。信息披露情况作为财政部评价各地地方债券发行工作的重要参考。

五、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使用专项债券收入,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防范资金长期滞留国库,尽早发挥专项债券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地方在地方债券发行前,可对预算已安排的债券资金项目通过调度库款周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库款。

六、加强债券信息报送。为监测地方债券发行情况,请省级财政部门于今年每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月分旬新增专项债券发行计划,8月发行计划于8月20日前报送;不迟于债券发行前6个工作日报送地方债券发行时间、规模、品种和期限结构等计划安排。

财 政 部

2018年8月14日



2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概要:

意见指出:

一、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实施,统筹协调,公开透明鼓励竞争择优,注重规范操作,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专业优势,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可信。

二、明确相关主体责任,确定绩效评价范围,择优确定评价机构,建立健全指标体系,规范开展评价工作。

三、坚持试点先行。为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将于2018—2019年组织部分省市开展试点,通过试点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指标体系,探索创新评价形式、评价方法、评价路径,稳步推广第三方绩效评价。


(向上滑动查看原文)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综〔2018〕4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现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扎实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逐步扩大绩效评价项目覆盖面,着力提升财政资金效益和政府公共服务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公共服务需求,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将第三方绩效评价作为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二是坚持分类实施。结合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进一步研究细化项目分类,探索创新评价路径。三是坚持统筹协调。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等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统筹考虑各地区、领域和部门的实际情况,提高评价实效。四是坚持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竞争择优,注重规范操作,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专业优势,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可信。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必要时可直接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购买主体负责承担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真实性负责;承接主体应当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确定绩效评价范围。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就购买服务行为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公平性开展评价。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具体确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并逐步扩大范围。

  (三)择优确定评价机构。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研究机构、高校、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探索完善培育第三方机构的政策措施,引导第三方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结合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充分利用现有第三方机构库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四)建立健全指标体系。编制预算时应同步合理设定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及相应指标,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依据。指标体系要能够客观评价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相关群体以及购买主体等方面满意情况,特别是对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应当赋予较大权重。

  (五)规范开展评价工作。将绩效管理贯穿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推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相结合,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因地制宜、规范有序确定相应的评价手段、评价方法和评价路径,明确第三方机构评价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结项验收、合同兑现等事项。

  (六)重视评价结果应用。财政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的,应及时向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反馈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购买主体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的,应及时向承接主体反馈绩效评价结果,探索将评价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

  (七)做好评价经费管理。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做好评价成本核算工作,合理测算评价经费。允许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预算安排方式,对于一般项目,评价费用在购买服务支出预算中安排;对于重大项目或多个项目一并开展评价工作的,可以单独安排预算。

  (八)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充分地将评价机构、评价标准、评价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评价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和管理,将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平台,对于失信评价机构依法依规限制参与承接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应实行全过程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暗箱操作、利益输送、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违规评价机构进行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试点先行。为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将于2018—2019年组织部分省市开展试点,通过试点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指标体系,探索创新评价形式、评价方法、评价路径,稳步推广第三方绩效评价。综合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选取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四川省、贵州省、深圳市等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试点。

  (二)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理顺工作机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科学设置政府购买服务绩效指标体系,为开展评价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先选择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资金量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服务项目开展试点,并定期将评价结果向同级审计部门通报。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评价制度,每年年底前向财政部报送试点情况。

  (三)做好宣传解读。试点地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全面解读相关政策要求,引导有关方面充分认识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政  部

2018年7月30日



3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概要:

2018年6月,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强调,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必须做好的工作。

把“放管服”改革做实。实践证明,“放管服”改革旨在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放管服”是一场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刀刃向内的政府自身革命,是实现经济稳中向好的关键一招。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更实举措推进这项改革,把这项工作抓好,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把“放管服”改革做深。李克强总理强调,做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工作,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关键还是正确认识与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只有管得好,才能放得开,也只有放得开、减下去,政府才有更多的精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应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五年内,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本着鼓励创新原则,区分不同情况,量身定制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改革要“具体”,有“具体”才有“深化”。

把“放管服”改革做细。各级政府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变政府部门“端菜”为企业和群众“点菜”,努力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更好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按照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五个为”的指导思想,继续做好“六个一”的工作。各级政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检查监督,加大问责力度,确保“放管服”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推动政府效能更上层楼。


(向上滑动查看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任务分工

(一)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

1.对现有审批和许可事项要逐一深入论证,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项目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

经济活动不再保留审批和许可。对一些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的变相审批和许可事项,要尽快加以整改。(国务院审改办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第三季度对现有1300多项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清理。(国务院审改办牵头,各部门负责)

(2)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成熟一批、推出一批。2018年再取消部分行政许可等事项,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应放尽放”。(国务院审改办牵头,各部门负责)

(3)2018年在全国启动变相审批和许可自查整改工作,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行审批和许可之实,消除审批和许可的“灰色地带”。(国务院审改办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减并工商、税务、刻章、社保等流程,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明年上半年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8.5个工作日以内,五年内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压缩申领发票时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2018年底前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一半以上至8.5个工作日以内,其他地方也要积极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上半年在全国实现上述目标,五年内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大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企业银行开户服务,2018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开户行政许可试点,2019年修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人民银行负责)

3.2018年要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重点是“照后减证”,能取消审批的予以取消,有些可改为备案、告知承诺;对暂时不具备条件取消的,要通过“多证合一”等方式优化服务。(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底前,对第一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在全国推开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审改办、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逐步推动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国务院审改办、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审改办、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全国统一的“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将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进一步加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各部门间的认可和使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底前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增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等企业类型,试点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2)2018年底前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简化优化注销业务流程,对没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用且不存在职工参保关系的企业,社保部门及时反馈“注销无异议”意见,同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4)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简易注销业务协同,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提示;对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在公告期届满次日提出异议。(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负责)

5.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各类许可,加快向产品认证转变;规范和完善现行产品认证制度,与国际通行办法接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38类产品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取证时间从平均22个工作日压缩至平均9个工作日。2019年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进一步压减至15类左右。(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2)2019年以玩具产品为试点,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法规式目录管理。推动以产品用途、使用环境、消费人群和原材料特性等技术法规式定性描述取代产品列举方式定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产品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6.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便利化改革,五年内将商标注册审查时间压缩到4个月以内,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三分之一,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一半。(知识产权局负责)

主要措施:

(1)大幅缩短商标注册周期,2018年底前向社会公开商标数据库,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压缩至6个月,2019年底前进一步压缩至5个月,五年内压缩至4个月以内。(知识产权局负责)

(2)2018年底前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10%以上,2019年底前消减发明专利审查积压10万件,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30%以上,五年内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三分之一,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一半。(知识产权局负责)

7.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进一步清理精简审批、核准等事项。加快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分类清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组织开展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化、标准化工作,规范审批实施方式,统一公布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发展改革委负责)

(2)大力推行联合评审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进投资项目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全过程咨询改革,优化整合审批前的评价评估环节。(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一体化,加快项目审批管理服务“一网通办”。(发展改革委负责)

8.优化项目报建审批流程。五年内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推行联合审批、多图联审等方式。解决审批前评估耗时长问题,及时动态修订评估技术导则,合理简化报告编制要求。积极推广“区域评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各地区、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优化项目报建审批流程。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试点地区实现对接。大力推广并联审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以及区域评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压缩项目报建审批时间。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2018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19年在全国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五年内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各地区、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大力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保障不同所有制主体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破除地方保护;对于具有垄断性的行业,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放开竞争性业务。今后制定政策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出台优惠政策也要以普惠性政策为主。(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完成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自查;2019年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健全相关制度。(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2018年清理废除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的内容。持续查处并公布行政垄断案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在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制定中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相关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财政部负责)

10.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断缩减清单事项,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主要措施:

2018年修订形成并全面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实现清单事项网上公开便捷查询。2019年建立实时和定期调整相结合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11.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五年内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再压缩一半。(海关总署负责)

主要措施:

(1)推进海关、检验检疫业务全面融合,2018年底前实现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实现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五年内压缩一半。(海关总署负责)

(2)进一步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单一窗口”功能覆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相关区域。加大“单一窗口”推广应用力度,2018年底前主要申报业务应用率达70%,力争2019年底前达100%,2020年底前实现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全部通过“单一窗口”办理。(海关总署负责)

12.深化税制改革,继续推进结构性减税,研究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动扩大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等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主要措施:

(1)落实好已出台的扩大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等减税降费政策,研究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2)开展优化税收环境专项行动,2018年底前在全国实现部分行业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最大限度压减企业办理纳税时间。(税务总局负责)

13.加强依法治税,减少征税自由裁量权、增加透明度。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坚决查处偷逃税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对大案要案要一抓到底、公开曝光。(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负责)

主要措施:

(1)开展多轮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研究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的长效机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负责)

(2)2018年修订《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并指导省级税务机关抓好落实。(税务总局负责)

14.研究出台更具实效、更管长远的清费减费举措。继续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推行依清单收费。继续清理整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完善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完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完成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1500多亿元的目标任务。(发展改革委负责)

(2)落实好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等停征、免征工作。(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3)继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2019年全面推开此项改革。(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负责)

(4)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和整治力度,2018年对住建、交通、商业银行等重点部门和行业进行集中检查,公开曝光部分涉企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15.治理各种中介服务乱收费,对与行政机关暗中挂钩、靠山吃山的“红顶中介”,坚决斩断利益关联,破除服务垄断,严肃查处其中的腐败行为;对串通操纵服务价格甚至欺诈勒索的各类“灰中介”、“黑中介”,要依法整治和打击。(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依法整治“红顶中介”,督促取消、降低相关单位中介服务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重点查处将本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行为,依法整治和打击各类“灰中介”、“黑中介”。对发现的腐败行为和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16.降低企业融资、物流、用能等成本,继续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全面落实好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等,2018年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

(2)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好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措施,确保2018年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有所上升,融资成本有所下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3)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清理规范收费项目。(银保监会负责)

(4)2018年底前实现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简并货运车辆认证许可,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对货运车辆推行跨省异地检验。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简化物流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预计全年降低物流成本120多亿元。(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2018年流量资费实现下降30%以上,推动家庭宽带降价30%、中小企业专线降价10%—15%。(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以创新监管管出公平和秩序。

17.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五年内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推动市场监管日常检查“双随机”方式全覆盖,检查结果全部公开。2018年底前市场监管总局完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项制度统一,2019年底前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流程整合、市场监管领域主要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十三五”末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2)推动“双随机、一公开”作业模式从进出口货物监管向全执法领域拓展,2018年底前实现100%随机选择布控,年内随机选取的常规稽查对象数占比不低于80%。(海关总署负责)

(3)完善信用体系,2018年印发《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建立防范和减少失信行为的长效机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18.对有投诉举报等情况的要进行重点或专项检查,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并在面上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要进行过筛式排查。规范检查程序,事先严格报批。(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对投诉举报涉及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逐步形成规范的检查程序。对重大突发事件涉及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排查。(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分析全国生态环境举报信息,对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开展预警,定期发布预警信息。(生态环境部负责)

19.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子系统,通过分类梳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现有监管信息平台,联通汇聚重要监管平台数据,推动监管信息全程可追溯和“一网通享”,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技术平台支撑。(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有效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资源,推进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能力,试点开展企业信用风险指数分析等。(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在全国范围内查处一批CCC无证违法产品,对电商平台销售的CCC目录内产品进行在线核查等。(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2018年底前在全国推广使用检验检测机构移动APP,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大数据系统,实现各级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20.推进信用监管,加快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推动联合奖惩备忘录覆盖重点领域,2018年底前完成50个以上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发展改革委负责)

(2)健全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平台,推动地方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平台,加快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有效归集公示,强化企业公示责任,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21.坚决纠正一些地方政府不守信用承诺、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各地区负责)

主要措施:

(1)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拒不履行承诺、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规追责,2018年底前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发展改革委负责)

(2)2018年底前制定出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司法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22.坚持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区分不同情况,量身定制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坚守安全质量底线。对符合发展方向但出现一些问题的,要及时引导或纠正,使之有合理发展空间;对潜在风险很大,特别是涉及安全和有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要及早发现问题、果断采取措施;对以创新之名行侵权欺诈之实的,要予以严惩。(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印发《关于做好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展改革委负责)

(2)推动修订《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制定《智能快件箱服务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快递业创新和健康发展。(邮政局负责)

(3)2018年启动“互联网+”背景下专利代理监管方式创新研究,2019年底前提出适应“互联网+”背景的互联网平台监管方案。(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以优化服务服出便利和品质。

23.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梳理企业和群众办事最烦最难的领域和环节,聚焦需要反复跑、窗口排队长的事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完成百项问题疏解行动,解决企业和群众关注的100项堵点难点问题。(发展改革委负责)

(2)督促各地通报一批群众办事难、办事繁的典型案例,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3)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对照十省百家办事大厅暗访督查和改进提升窗口服务水平专题调研发现的问题,推动加快整改,持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和效率。(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24.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加大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探索实行承诺制,事后进行随机抽查,依法严厉处罚虚假承诺并纳入信用记录。(司法部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10月底前,清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年底前全面清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积极推动地方清理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司法部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选取部分证明事项在部分地区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2018年底前对部分证明事项在全国推行告知承诺制。(司法部负责)

25.解决不动产登记耗时长、办理难问题,五年内把登记时间压缩三分之二以上、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自然资源部负责)

主要措施:

(1)通过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一窗受理”等举措,2018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的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分别压缩至15个、7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底前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以内,五年内把登记时间压缩三分之二以上、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自然资源部负责)

(2)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2018年底前各省(自治区)至少2个地市、10个县区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2019年6月底前所有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部负责)

26.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等外,要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五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上网办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2018年底前实现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50%;2019年底前实现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70%;五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上网办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7.推进线上线下融合,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实现“一个窗口”、“一次办成”,五年内全面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完善省、市、县、乡镇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推动将垂直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办理。2018年底前实现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比例不低于70%,5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2019年底前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7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五年内全面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8.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若干领域做起,实现在不同地区间联网办理,再逐步扩大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2019年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网上办理和顺畅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2018年底前确保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县级行政区全覆盖,加快实现外出农民工、外来就业创业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全覆盖。(医保局负责)

29.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精准到位的服务。建设好“双创”示范基地,支持众创空间提升品质。推动大中小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创客融通创新,缩短创新周期,提高创新成果转化效率。加强就业和技能服务,完善对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措施。(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支持“双创”示范基地重大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梳理形成创新创业“痛点”、“堵点”清单,逐项提出解决措施,推动形成一批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技术应用的创新创业支持平台。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2)推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部负责)

(3)进一步优化对创业创新型企业的服务,在商事登记、专利申请等方面给予更多便利,积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其健康发展。(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4)2018年梳理职业技能培训权力事项、服务事项,2019年汇总公布职业技能培训事项管理和服务清单。2019年上半年出台《关于完善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0.调动市场力量增加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等新模式发展,让偏远地区和基层群众能够分享优质公共服务。(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底前出台《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规范“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政策文件。(卫生健康委负责)

(2)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远程医疗服务网络,2020年底前推动远程医疗服务覆盖所有医联体和县级医院。(卫生健康委负责)

(3)建立互联网专线保障远程医疗需要。(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数字资源服务普及行动、网络学习空间覆盖行动等,持续推进“互联网+教育示范省(区)”和教育信息化试点省建设,探索利用宽带卫星实现边远地区学校互联网接入,运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教育部负责)

31.加快水电气暖、银行、公证等服务领域改革,引入社会竞争,强化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解决办事手续繁、效率低问题,提高服务质量。五年内供电企业办理电力用户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缩三分之二以上、压减到40个工作日以内,办水办气时间大幅压缩,申请费、手续费等收费尽快取消。(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保监会、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在公证服务方面,2018年底前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公证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对接,提高服务效率。(司法部负责)

(2)在供电服务方面,2018年供电企业办理电力用户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减到50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底前压减到45个工作日以内,五年内压缩三分之二以上、压减到40个工作日以内,并做好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获得电力时间口径的衔接工作。(能源局负责)

(3)大幅压缩办水办气时间,尽快取消申请费、手续费等收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4)指导督促银行简化手续、优化服务,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银保监会负责)

32.打造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坚持“联网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做好地方平台、部门专网、独立信息系统的整合接入工作,推进审查事项、办事流程、数据交换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五年内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和互联互通,实现政务服务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2018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主体功能建设基本完成,2019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2020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2022年底前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更加完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33.大力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数据开放共享,三年内实现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满足地方普遍性政务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落实好国务院部门第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2018年制定发布国务院部门第二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新增拓展1000项数据共享服务,三年内实现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满足地方普遍性政务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34.筑牢平台建设和数据共享安全防线,确保政务网络和数据信息安全,保护好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保密局、密码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研究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提升各级政务平台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发展改革委负责)

35.针对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认定使用难、跨地区办理难问题,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密码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和管理系统,确保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范围内互认互通,进一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在金融、网上平台、网络交易等领域的使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18年进一步完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应用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支撑,健全法律法规实施机制。(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6.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包括引入第三方评估,2018年底前开展这项试点。(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主要措施:

2018年底前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在22个城市开展试评价;2019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若干地级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编制发布《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年,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长效机制,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定期发布《中国营商环境报告》。(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自觉扛起改革重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权责关系重塑、管理模式再造、工作方式转型,结合实际细化分阶段重点工作,在重点领域制定可量化、可考核、有时限的目标任务,以大局意识和工匠精神抓好落实。

(二)支持地方和基层大胆探索。各地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锐意探索创新,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一招鲜”。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形成竞相推进改革的生动局面。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免责界限,为改革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

(三)加强改革协同攻关。要解决改革推进中存在的“最后一公里”、“中梗阻”和“最先一公里”问题,坚决清除各种障碍,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加强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协同支持,形成合力。国务院各部门要作出表率,涉及本部门的改革任务要及早落实,支持地方先行先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好的经验做法。

(四)加快完善法律法规。按照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要求,抓紧清理修改一切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高质量发展、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期盼的法律法规,及时把改革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制度化。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与人大及司法机构沟通衔接,配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

(五)狠抓改革举措落实和督查问责。国务院办公厅和各部门要把落实“放管服”改革各项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对成效明显的要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各地区要加强督查,对执行已有明确规定不力的、对落实改革举措“推拖绕”的、对该废除的门槛不废除的,要坚决严肃问责。

各地区、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年底前书面报国务院。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4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


概要:

1.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应盲目抽贷、断贷;

2.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和民营企业等领域的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3.加大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信贷投放;

4.积极发展消费金融,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5.对受国际市场冲击较大、遇到暂时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的重点优质企业,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


(向上滑动查看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76号

 

各银监局,各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在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同时,必须着力疏通货币信贷传导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满足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根据企业生产、建设、销售的周期和行业特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合理确定考核指标,避免贷款在同一时间特别是月末、季末集中到期而引发企业资金紧张。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应盲目抽贷、断贷。对成长型先进制造业企业,要丰富合格押品种类,创新担保和融资方式,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强化小微企业、“三农”、民营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充分利用当前市场流动性宽裕、银行业和保险业盈利稳定等有利条件,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和民营企业等领域的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要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缩短资金接续间隔,降低贷款周转成本。对于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良好、负债率较低、风控能力较强的龙头民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大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其行业带动作用,稳定上下游企业生产经营。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加大对扶贫、教育、留守儿童等领域的支持。

三、支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推动有效投资稳定增长。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信贷投放。保险资金要发挥长期投资优势,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基金等多种形式,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重点工程和重要项目。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在建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融资需求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融资平台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

四、积极发展消费金融,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适应多样化多层次消费需求,提供和改进差异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支持发展消费信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积极满足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升级型消费的金融需求。

五、做好进出口企业金融服务,发挥金融在稳外贸中的积极作用。联合地方政府、行业协会调查摸底出口导向型企业情况,对受国际市场冲击较大、遇到暂时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的重点优质企业,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加强与外贸企业、信用保险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合作,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统筹境内外金融资源,发挥合力,满足进出口企业跨市场金融服务需求。

六、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出清,释放转移沉淀在限控领域和低效项目的存量资金,腾出信贷空间,投向支持类领域和项目。积极运用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充分利用拨备充足的有利条件,在严格资产分类基础上,综合运用核销、现金清收、批量转让等方式,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严禁隐匿隐瞒不良贷款,严查不良资产虚假出表、虚假转让等违规行为。鼓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等积极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推动已签约项目尽快落地。

七、有效运用保险资金,切实发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在投资范围、比例、偿付能力等方面的改革,进一步缩短投资链条,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率。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不断丰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产品和业务模式,改进保险服务,稳定企业和居民财务预期。

八、规范经营行为,严禁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规范贷款行为,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一律不得协商约定或强制设定条款进行贷款返存,一律不得在发放贷款时捆绑或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严禁将贷款发放和管理等核心职能外包,严禁银行员工内外勾结,违规通过中介发放贷款或参与过桥贷款。

九、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建设。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坚持“知悉客户”原则,根据实体经济需要开发金融产品,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实现金融资源精准投入。进一步完善内部激励约束,优化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尽职免责要求,激发员工做好金融服务特别是普惠金融服务的能动性。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构建线上线下综合服务渠道,提高信贷审批和金融效率。

 

2018年8月17日


税务业务中心

1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概要: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税务机构合并后税务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统一税务检查证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了《办法》。

办法分别从税务检查证件的申领、核发主体、税务检查证件的使用要求、税务检查证件的换发、税务检查证件的定期审验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该办法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启用新式样的税务检查证。


(向上滑动查看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

               

  为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7日

 

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具有法定执法权限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证明其执法身份、职责权限和执法范围的专用证件。

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发布税务检查证式样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适用全国范围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适用本辖区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应当严格控制税务检查证的发放。

第五条 税务检查证分为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和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

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由稽查部门归口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征收、管理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信息化管理。

省税务局应当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内及时完善、更新持证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税务检查证互联网验证服务。

第二章 证件式样

第七条 税务检查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第八条 税务检查证的皮夹式样如下:

(一)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皮夹为竖式咖啡色皮质;

(二)皮夹外部正面镂刻税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字样,背面镂刻“CHINA TAXATION”字样;

(三)皮夹内部上端镶嵌税徽一枚和“中国税务”四字,下端放置内卡。

第九条 税务检查证内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持证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号、二维码、检查范围、检查职责、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有效期限。

内卡需内置芯片,存储持证人员上述信息。

第十条 税务检查证的皮夹和内卡文字均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章  证件申领和核发

第十一条 税务人员因岗位职责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时,由其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实基础信息后,填报税务检查证申请。

首次申领税务检查证的,应当取得税务执法资格。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办证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由申请人员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到所在单位管辖区域以外临时执行检查公务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执行公务所在地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临时税务检查证。

临时税务检查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公务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缴销。

第四章 证件使用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可以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出示情况。

第十六条 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时,可以告知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通过扫描二维码查验持证人身份。

第十七条 税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为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涂改。

第十九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防止遗失、损毁。

税务检查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在税务检查证所注明的管辖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发布公告后,再申请补发。

税务检查证严重损毁、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换发,并在办理换发手续时交回原证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临时税务检查证不在审验范围。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审验工作,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及时报送审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通过比对内卡芯片信息与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中所载持证人信息进行审验,一致的为审验通过。

第二十三条 税务检查证审验不通过的,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清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退休或者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在工作变动前收缴其税务检查证。

持证人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应当暂时收缴其税务检查证。

第二十五条 收回的税务检查证应当由发放证件机关定期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争议解决业务中心

1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将会严格审查民间借贷中的乱象,也会对乱象重点打击。在诉讼中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律师也要在接案时加强风险防范。


(向上滑动查看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法〔2018〕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四、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要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加强联动效应,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良好风气,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查研究。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日



分享到:

Copyright@2017 版权所有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免费服务热线:0311-66189528

ICP备案号:冀ICP备1701595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