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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王颖超律师做客《为你发声》 解读信用卡使用涉及的法律知识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3-11-28 17:14:46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很多年轻人使用信用卡超前消费,若未来收入没有达到预期,借贷者往往因无力偿还欠款及利息,陷入法律纠纷。11月27日,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王颖超律师应邀做客石家庄广播电视台经济广播《为你发声》节目,对信用卡使用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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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即表明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建立了信用卡合同关系,若持卡人透支后未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章程的规定按时、如数还款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约定透支信用卡逾期不还的后果有哪些?

1、产生逾期利息、滞纳金:信用卡透支不及时归还会产生一定的逾期利息甚至滞纳金,刷卡时一定要考虑还款能力。

2、被银行起诉:到期不还,银行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起诉,会产生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等经济支出。

3、信用记录不良:未按约定及时还款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对以后的贷款等会产生影响。

4、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信用卡,欠款达5万以上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信用卡透支后逾期不还不但构成违约行为,甚至连续逾期超过3次以上未还款的,持卡人将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导致不能办理房贷、车贷等金融业务。

二、什么是“恶意透支”信用卡?具体的“数额”又是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关于“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三、信用卡逾期无力偿还怎么办?

信用卡还不上一定不能躲避催收,要是通过失联、更换号码等让银行联系不上的话,银行将会起诉,本金和利息都不会减免,而且是一次性偿还,最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可以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法》第70条规定,主动跟发卡行沟通,争取减免部分或全部违约金、分期、停止催收、避免被起诉。沟通内容包括:

1、说明逾期原因,以及自己不是恶意逾期。

2、表明还款意愿。明确提出自己的协商分期付款需求。一般在12-60期中间,根据自己的信用卡金额和自己的还款能力来定。

3、证明经济现状。最好是可以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不好的证据和材料,比如提供工作收入、名下财产、当前负债率等资料,可以提高申请成功率。

四、出借信用卡有哪些风险?

1、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导致发卡行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

2、是存在民事法律风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不受实际使用人有无偿还能力的影响,担保偿还信用卡本息的主体还是出借人;

3、是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将信用卡肆意出借给他人,他人持卡期间如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出借人也难辞其咎,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持卡人,要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养成理性消费习惯,不随意大量透支、肆意挥霍。

法条援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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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颖超律师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中心,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金融、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风险防控与治理等领域,担任多家企业单位法律顾问,通过提供非诉及诉讼法律服务为客户规避风险、挽回损失。

现为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人才库专家、石家庄律师协会保险证券信托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调解员、石家庄广播电台1009《为你发声》栏目律师团成员、石家庄电视台生活频道《法治时间》栏目律师团成员。

电话:18630196413

邮箱:wangyingchao@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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