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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量、数额、罪数一文讲透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6-08-21 17: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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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刷、包装、标签、防伪制品行业,很多市场主体存在认知误区:只要不生产成品侵权商品,仅承接吊牌、瓶贴、包装盒、防伪标印制订单,即便缺少完整授权,最多属于行政违法,不会涉及刑事犯罪。实际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属于商标类刑事犯罪的源头性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提供物料支撑,是司法打击的重点环节。

司法实践中本罪存在三大核心争议难点:一是如何区分 “伪造” 与 “擅自制造”,厘清超量印制的刑事边界;二是注册商标标识 “件” 如何界定计算、销售类行为的未遂规则如何适用;三是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上下游罪名之间,共犯、牵连犯、选择性罪名的边界极易混淆。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下称《2025知产刑解》),结合司法裁判规则、典型判例、可视化数额数量表格,系统梳理本罪犯罪构成、分级量刑标准、数量金额核算、罪数共犯竞合规则,配套印刷包装企业全流程合规风控方案,厘清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的法律边界。


01

法律依据、量刑梯度与单位犯罪规则

(一)刑法原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法沿革与罪名提示: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本罪取消管制刑,设置两档法定刑,最高刑期提升至十年有期徒刑。本罪为选择性罪名:仅实施制造行为,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仅实施销售行为,定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同一主体既制造又销售同一批次非法注册商标标识,仅以本罪一罪定罪,不数罪并罚。

(二)罪名基础定性

本罪属于故意型情节犯。仅有制造、销售商标标识的客观行为并不当然成立犯罪;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同时满足标识数量、违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才予以刑事追责;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单位双罚制规则(《2025 知产刑解》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实施本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接单、生产、仓储、销售等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适用完全相同的定罪量刑数量、数额标准。

单位犯罪典型判例警示

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取得酒类商标权利人书面印制授权,接受第三方客户委托,印制知名白酒品牌成套商标标识合计12000件,非法经营数额 3.6 万元。法院认定构成单位犯罪,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实际控制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同时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02

犯罪构成要件


成立本罪,需要同时满足客体、客观行为、犯罪对象、主观故意四项要件,缺一不可。

(一)客体要件

双重法益:一是他人已经核准注册且处于有效状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是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制、流通监管制度。

重要提示:尚未注册、已过保护期、未续展、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不受本罪刑法保护,针对该类标识的印制、销售行为不构成本罪,仅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二)客观行为要件:两类制造行为+一类销售行为

1.伪造:完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任何授权,私自复刻、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擅自制造:虽取得商标权利人的印制授权,但超出授权数量、授权期限、授权范围印制注册商标标识;超出授权的该部分标识,属于刑法意义上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实务高频风险:印刷厂取得合法订单,客户私下要求追加印制一批商标标识,该追加部分即便客户声称自用,仍属于擅自制造。

3.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批发、零售、转手倒卖非法产出的商标吊牌、标签、瓶贴、包装盒、防伪标识等。

(三)犯罪对象:注册商标标识及“件”的认定规则(《2025知产刑解》第七条)

注册商标标识,是指载有完整注册商标图样的吊牌、标签、瓶贴、包装盒、防伪贴等有形载体。“一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1.同一张载体上印刷多个能够拆分、独立使用的商标图样,分别计为多件;

2.商标图样与载体不可拆分、不能单独剥离使用的,整体计为一件。

(四)主观要件:故意

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在无合法授权情形下仍予以制造;或者明知属于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仍然予以销售。行为人已经履行合理的商事审查义务,有完整证据证实确实不知情的,不具备主观故意,不构成本罪。


03

分级数量数额与未遂认定标准


依据《2025知产刑解》第六条,本罪采用标识数量、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三元并行评价体系;仅针对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设置未遂规则;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五倍以上,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

表 1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认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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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规则解读

1.未遂制度仅适用于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已经印制完成尚未交付出货的非法制造类标识,直接计入非法制造总数量,不适用未遂三倍门槛。

2.五倍升格规则:标识数量、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任一指标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五倍,即升格适用 310 年加重法定刑。


04

数量、金额核算与累计规则


依据《2025 知产刑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非法经营数额:涵盖制造、仓储、运输、已售出、库存全部非法注册商标标识的价值。计算法定顺位:实际成交价格→侵权标识标价→被侵权正品市场中间价格。

2.违法所得数额: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纸张、油墨、板材等原材料直接成本,即行为人的实际获利。

3.数量统计规则:已经印制完成的非法标识,无论是否交付客户,全部计入涉案总数量;半成品有证据证明后续将加工为完整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计入涉案标识总件数。报废销毁、已做作废处理的标识,不计入犯罪数量。

4.累计计算规则:多次实施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行为,未经行政、刑事处理且尚在追诉时效内的,标识件数、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分别累计计算。

实务裁判要点:订单、对账记录能够证实实际交易价格的,应当优先采信实际成交价格,不得直接采用正品市场中间鉴定价格;刷单、用于比对测试的样品,辩护阶段可依法申请予以剔除。


05

罪数、牵连犯、想象竞合与共犯处理规则


1. 选择性罪名适用规则

行为人既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又销售自己制造的同一批标识,仅定本罪一罪,不数罪并罚; 行为人自行制造一批非法标识,同时另行购入、销售第三方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两部分行为分别评价,涉案数量、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2. 牵连犯处理(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

行为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目的是供自己附着于商品、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制造标识属于手段行为,生产假冒商品属于目的行为,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举例:企业自行印制品牌吊牌,粘贴于自产侵权商品对外销售,择一重罪,通常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

3. 共犯认定规则(《2025 知产刑解》第二十二条)

明知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仍然为其印制、提供注册商标标识,以对应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不再定本罪。

举例:明确知晓客户采购商标标识用于加工生产假货,仍承接印制订单,直接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共犯。

4. 上下游罪名区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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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想象竞合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若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用于生产伪劣产品,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06
司法实务要点与印刷、包装企业全流程合规建议

(一)办案与刑辩实务要点

1.标识 “件” 数是案件核心事实,重点审查计数逻辑,区分可以独立拆分的标识与不可拆分的一体化载体,防止不当扩大涉案数量;报废销毁的半成品、成品应当予以扣除。

2.主观故意是重要辩护突破口。印刷、包装企业应当完整留存客户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主体资质,用以证明已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否定主观故意。

3.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件中,全部标识尚未对外售出,认定犯罪未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部分案件具备不起诉空间。

4.从宽量刑情节:停止生产、封存扣押全部非法标识,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赔偿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

5.甄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边界:以单位名义、经单位决策、为单位利益承接订单,应当认定单位犯罪;普通从业人员仅领取固定劳动报酬,不参与业务决策、不分享利润分红,可争取认定从犯从轻处罚。

(二)印刷、包装、标签生产企业合规实操管控方案

1.接单环节前置审查留痕 承接带有注册商标图样的印制订单,必须核验:商标注册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正式印制授权委托书,明确载明授权印制数量、授权期限;留存委托方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料,全套文件归档留存。客户无法提供完整合法授权的,坚决拒绝承接订单。

2.严格执行授权范围生产 严格按照授权文件载明的数量、期限开展印制,严禁接受客户无授权的追加印制需求;不接受口头授权,全部授权材料必须留存书面原件或电子归档。

3.半成品、成品、报废品台账管理 建立商标印制专项台账,完整登记订单信息、印制数量、交付数量、报废数量;报废商标标识应当做粉碎、涂销等实质性销毁处理,严禁报废品流入市场。

4.外协加工业务管控 存在外发加工情形的,外协环节同样需要求委托方提供完整商标授权;在外包加工合同中设置知识产权侵权违约追责条款。

5.风险应急处置流程 收到权利人投诉、市场监管调查、公安问询,应当第一时间停止相关生产,封存全部成品、半成品标识,完整保全客户提交的全部授权、沟通记录,固定己方已尽审查义务的证据材料,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07
结语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属于商标犯罪的源头打击罪名,印刷、包装、防伪制品行业属于刑事风险高发领域。依据司法解释,本罪并非只看涉案金额,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制件数是独立入罪标准,一万件标识即可达到刑事立案门槛,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市场主体应当厘清三条核心法律红线:第一,不生产成品假货,仅印制商标吊牌、包装盒,缺少合法授权同样构成刑事犯罪;第二,即便取得部分印制授权,超出授权数量印制的部分,属于刑法上 “擅自制造”,同样构罪;第三,明知客户获取标识用于制假售假仍然接单,直接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共犯处理。

印刷包装企业应当将商标授权审查嵌入业务接单全流程,落实台账登记、报废销毁、文件归档制度,系统性规避民事赔偿、行政罚款、刑事追责三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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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聪律师
李国聪,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规主任、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业务中心主任,专利代理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拥有药物制剂理学学士及国际药物工程管理硕士学位,近二十年专注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法律保护实务。曾长期在大型制药企业主导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专利布局、商业秘密保护及合规体系建设,擅长构建以F³范式为代表的创新成果顶层保护框架,在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全领域具有丰富诉讼与非诉经验,为企业提供从确权、用权到维权的系统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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