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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敏、翁秋凡: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股东是否还享有知情权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6-05-20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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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information rights,rights of access)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然而,当股东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时,是否仍然享有知情权?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某置业公司诉某物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并不当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起诉时仍为工商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



01


案情回顾: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公司拒绝查账


某置业公司持有某物业公司88%的股权。2009年起,某置业公司发现公司管理人员将公司名下面积1820.34平方米的房产无偿过户给案外人,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某置业公司多次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文件,均被拒绝。某物业公司抗辩称,某置业公司已于2009年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已不再是公司股东,因此无权查阅。


某置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查阅自1996年公司成立至2021年2月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并请求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查阅。

02
裁判要旨解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立即丧失股东资格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置业公司在起诉时是否仍具有物业公司的股东资格?法院明确内容如下

第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协议订立”范畴,不等于“股东资格立即转移”。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协议还需履行,包括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修改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只有在协议履行完毕、变更登记完成后,受让方才能正式取得股东资格。

第二,判断股东资格的关键时点是“起诉时”。 在原告起诉时,若对外仍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对内仍为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且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已丧失股东资格,则其仍为公司股东,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第三,“持股期间权益受损”可突破起诉时股东资格限制。 即便起诉时已不具备股东资格,若有初步证据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仍可请求查阅或复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某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供查阅、复制,并可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律要点:股东知情权的“时间+身份”双重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原则上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例外情形是,如果起诉时已不具有股东资格,但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仍可请求查阅持股期间的特定文件材料。


本案属于“起诉时仍具有股东资格”的典型情形。法院综合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客观标准认定股东身份,厘清了“协议签订”与“资格丧失”之间的本质区别。这一裁判规则对广大股东具有重要的实务指导意义。

04
实务启示:股东应如何保护自身知情权


知情权股东的基础性和手段性权利,在股权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是其他股权得以实现的前提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不仅在于获取信息,更在于通过所获取的信息采取下一步行动,如要求股利分配、维护自身权益、提起代表诉讼等作为长期从事公司法律实务的律师,我们给出如下建议:

第一,及时行使知情权。 一旦发现公司经营异常、管理层行为可能损害股东利益,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并保留律师函、快递单、签收记录等证据。本案中某置业公司分别于2010年、2015年、2020年、2021年多次发送律师函,为后续诉讼奠定了程序基础。

第二,注意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及会计凭证,需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或在15日内未作回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即使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也不应放弃知情权。 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未变更前,原股东仍可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文件。本案正是对这一规则的权威诠释。


第四,可委托专业人士辅助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中包含异常丰富的财务会计等专业信息,大多数股东没有查阅能力,若仅靠个人查账,股东查阅权的“失灵”将导致“长期的复合型股东权利受侵害”即导致股东的表决权被架空、分红权被侵蚀、监督权失效、诉讼权缺乏证据等不利后果因此,法院支持股东在查阅时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以增强查阅的专业性与有效性为股东借助专业力量行使权利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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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敏律师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治理与税务业务中心律师。先后担任河北省法制专家库专家、河北省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政府法律顾问、石家庄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调解员、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员、石家庄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河北金融学院校外导师、石家庄学院法学院校外导师。曾荣获“石家庄市人民满意的诚信律师”和“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称号。二十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专心专注于公司治理与税务、房地建工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受到客户的高度认可。


电话:15932660058
邮箱:majinmin@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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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秋凡律师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所公司治理与税务业务中心律师。专心专注于公司治理、房地建工法律服务。协助团队为顾问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处理多起公司治理与房地建工诉讼类案件。
电话:19331152631
邮箱:wengqiufan@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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