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章、高秀萍律师:借助专业知识和能力发现并利用矛盾,重新启动再审程序并胜诉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4-01-05 10:23:07
村民王某兴于1984年从生产队取得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承包期限至1998年2月。即将届满时,本队村民王某井请求代耕即无偿转让土地经营权,但双方商定随要随交还。在1998年第二轮承包时,本村对部分土地进行了“小调整”,部分村民将承包地卷生产队即村民小组,然后重新发包,但双方代耕的土地则并未调整。2018年政府对承包土地确权,王某兴找王某井要还承包地时,却遭到王某井此种理由的拒绝。王某兴遂向本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获得该仲裁委的支持。对方不服,向县法院起诉,被判决驳回,法院仍然确认权属归王某兴,并限期对方将土地退还。对方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中院虽然认定了上述案件事实,但却裁定此案应该由政府受理,如此等于把以前的仲裁和一审法院的判决等全部否定。王某兴不服,就此向该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继而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也被驳回。绝望之时,找到了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本所指派李顺章和高秀萍承办。
法院的裁定违法,曲解了《土地管理法》关于确权的规定,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也一并纳入确权范畴,忽视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处理途径的特别规定是申请仲裁或直接起诉,2009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仲裁机构管辖范围包含土地承经营包权纠纷的规定,以及2003年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明文排除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法律和部门行政规章这样的一正一反两方面规定,承包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规定得非常清楚。最高法院于2020年3月就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类似案件做出的行政裁定对此加以明确,即该权利纠纷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法规定的政府处理范畴。所以,中院在裁定书中赋予行政机关确权的行政职责没有法律依据,反而明显违反上述诸多规定,如果王某兴据此申请确权,必然遭到政府的拒绝。律师投石问路,先向中院审判委员会各位委员分别提交了情况说明材料,请求启动再审,但无结果。
既然有明确的法律和部门行政规章规定,证明了法院裁定的错误,但直接讲理又讲不通,就只能按照裁定中的错误将错就错地走下去,以试错的结果来证明法院裁定的错误,向政府申请确权,对县政府驳回申请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利用法院自身的维持该决定行政诉讼判决,反过来正面民事裁定的错误。律师们就代理委托人逐步付诸实施,中院受理了起诉。经过中院行政庭的开庭审理,认为县政府驳回确权申请的决定正确,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证明了本院民庭的裁定确实错误,但这就导致本院两个法庭之间的裁判互相矛盾的结果。按照规定,此类事务必须由审委会定夺,确定启动再审后才能出具行政判决。最终该院审委会决定,由行政庭先做出行政判决,同时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建议委托人就不必再到省高院上诉。最后,以法院院长发现本院裁定错误,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规定启动了此案的再审程序。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驳回了对方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确认的委托人王某兴拥有承包经营权事实,适当更改了对方交还土地的期限。至此,王某兴胜诉,本案得以顺利结案。
基于律师们关于土地权属纠纷处理规则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依据最高法院的判例,比较容易地发现法院民事裁定的错误,再利用此错误以将错就错的方法试错,得到一个地位平等、结论相反的行政诉讼裁判,从而直接证明并推翻民事裁定的错误,启动新一轮再审程序时就是顺理成章的事。这是本案的特殊性所在,也是律师们找到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