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4-01-09 17:39:36
中国的彩礼制度源远流长,已成为各地民间婚姻习俗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彩礼作为地方风俗习惯的产物,法律没有就彩礼给付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本所朱鹏超律师于1月8日应邀做客石家庄广播电视台经济广播《为你发声》节目,对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返还多少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给付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从法律规定上来讲,给付彩礼本质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男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女方或家人赠与财物,当双方未能如约缔结婚姻关系,则赠与行为的解除要件成就,男方可以要求女方或家人返还彩礼。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在办理婚姻登记之前男方的全部赠与行为都可以视作给付彩礼的行为。一般来说,男女双方在恋爱关系期间,为与对方及对方家人建立良好关系而给付的情感性、礼节性财物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假借婚姻骗取财物、索取财物的行为也不属于给付彩礼行为。
二、彩礼的归属
实践中,对于彩礼钱应当归父母所有还是由子女所有常有争议,彩礼的归属不明也造成了大量的纠纷。
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民法典保护和尊重。男方给付彩礼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因此首先要尊重男方的真实意愿,如果男方在给付彩礼时明确约定彩礼赠与女方父母,则彩礼应当归女方父母所有;若明确约定彩礼赠与女方个人,则彩礼归女方个人所有。
如在赠与时未明确赠与对象,则可以如下考虑:
(一)由于给付彩礼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其目的是为促成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因此从婚姻关系仅涉及夫妻两方这一层面上来理解,彩礼赠与的对象一般应当为女方个人。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也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禁止、不鼓励所谓“卖女儿”“卖儿子”的行为,因此从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上来讲,彩礼赠与的对象一般来说也应当是女方个人而非其父母。
(二)如果男方在赠与时未明确约定彩礼的归属,除上述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之外,也要尤为考虑本地的风俗习惯。彩礼的给付更多依靠当地习俗进行调整,如果本地区习俗是男方向女方父母赠与彩礼,则在未明确约定彩礼归属时,一般可以认为彩礼钱归女方父母所有。
三、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在给付彩礼之后双方并未实际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
结婚之后还能主张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如下两个: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基于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也就并未实际互负夫妻之间的义务,男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事实上也未能实现。因此可以请求返还支付给女方或女方父母的彩礼,而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亦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因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指的是一般社会意义上的生活困难,如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等客观标准,并非是与其本人给付彩礼前相比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或导致的财产减少。
值得注意的是,男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并不意味着可以请求返还全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量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