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6-09-08 10:32:00
近日,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中心联席主任孙大勇律师受邀为石家庄市交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专题法律培训。本次培训以“筑牢法律防线 赋能城市建设——建工司法解释二核心要义与实务应对”为主题。石家庄市交通地产集团董事长主持培训,集团及各子公司工程、合约、造价等关键岗位骨干人员参训。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该解释共23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于2026年3月17日审议通过,是对建设工程领域长期积累的裁判经验所作的一次系统性提炼。与2020年《建工司法解释(一)》相比,《建工解释二》在合同效力认定、工程价款结算、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实际施工人裁判规则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回应。
作为以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园区、城市更新等项目开发建设为主业的国有企业,石家庄市交通地产集团近年来承担了留营片区、东南三环片区、市庄城中村改造等多个重点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实施任务。随着《建工解释二》的正式施行,集团在建工领域的合规管理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本次培训旨在帮助集团及各子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准确理解新司法解释的核心要义,提升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与合规管理水平。
培训中,孙大勇律师围绕《建工解释二》的起草背景、制度逻辑与核心条款进行了系统深入的解读。据介绍,《建工解释二》的底层逻辑可以概括为“从身份保护回归契约保护,从对违法行为的宽容转向对违法套利的系统性切断”。理解这一转换,是把握新解释精髓、预判裁判走向的关键。
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建工解释二》引入了一种动态的、实质化的判断标准。解释第一条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未经招标订立合同,起诉时该工程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交易安全。与此同时,解释第二条对“先谈后招”“明招暗定”等规避招标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效力否定,重点打击损害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机会的行为。
在实际施工人制度方面,《建工解释二》带来了重大变革。解释彻底摒弃了“实际施工人”这一笼统概念,将原制度覆盖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三类情形分别拆解为“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并设置差异化的权利救济规则。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回归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不得直接起诉发包人。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则以发包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为判断标准,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三类主体可通过债权人代位权作为主张权利的主要法定路径。同时,解释第八条构建了独立于“实际施工人”制度的农民工工资保护通道,明确农民工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直接享有诉权。
此外,孙大勇律师还就资质出借协议的效力认定、工程价款结算规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与行使方式等实务核心问题进行了逐条解析。
培训不仅着眼于法条解读,更注重实务操作的指导。孙大勇律师结合集团业务特点,从发包人角度提出了多项实务应对建议:在招投标环节,应准确评估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范围,严格规范招标程序,避免“明招暗定”风险;在承包人遴选阶段,应重点核验承包人资质类型、等级及与项目要求的匹配度,并完整留存相关核查记录;在合同管理方面,应针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进行精细化的调价条款设计,有效管理成本开支;在工程价款结算方面,审计、财政评审不再当然成为无限期拖延结算的抗辩理由。
培训现场互动热烈,参训人员就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主讲人进行了深入交流。大家纷纷表示,本次培训内容翔实、针对性强,对理解和运用《建工解释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今后在工程管理、合约审核、造价控制等工作中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此前,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已多次为石家庄市交通地产集团提供建设工程领域全过程风险防范、新《公司法》等专题培训。本次培训是双方深化法企合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