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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和衡上海律所许杰主任、杜越律师受邀赴市律协开办讲座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17-07-24 14:59:42

       2017年7月19日下午,市律协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在举办“国际酒店特许经营法律问题”讲座,讲座由市律协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集团高级合伙人、德和衡上海所执行主任许杰律师主持,邀请杜越律师担任主讲嘉宾。

       首先,许杰律师介绍北京德和衡上海所和团队的基本情况,并介绍国际酒店特许经营这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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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接着,杜越律师正式开始讲座,先介绍了国际酒店特许经营的背景,及国内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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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酒店的经营模式是本次讲座中最重点讨论的问题。

       一、全资酒店

       全资酒店是酒店集团通过独资或者收购的途径来拥有一家全资的子公司,从而达到跨国经营的战略目标。

       二、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被特许酒店的经营方作为酒店集团的成员,享受特许权人提供的酒店经营标准程序和方法,并提供技术、培训、中央预订系统、战略营销和广告方面的支持,以保证酒店的经营质量;特许经营的优势是特许权人可以用极小的投资迅速进行市场扩张,在短时间内用同一品牌占有市场,获取特许经营收益; 受许人可直接借鉴酒店集团的管理经验和运作流程,并利用酒店集团的销售网络,参与酒店营销,在创业之初减轻了经营风险。

       三、租赁经营    

       酒店租赁即酒店集团不拥有某酒店的所有权,酒店集团通过与酒店所有者签订较长期限租赁合同的形式,拥有酒店的经营管理权,该酒店便成为酒店集团的一员;在签订租赁合同前,酒店集团需要向业主做出长期租赁的承诺,因此酒店集团需要综合考虑酒店的选址、赢利能力和租赁地区的稳定性。

       四、战略联盟

       是指企业为了保持和加强自身的竞争力自愿与其他企业在某些领域进行合作的一种经营模式。依据联盟成员之间合作参与程度和结合紧密度,战略联盟可以划分为股权式和契约式两种类型,其中,股权式战略联盟合作紧密度最高。酒店集团战略联盟形式较多且机制灵活,如酒店之间建立起来的市场营销和预订系统,酒店同银行联合使用信用卡进行分销和交叉营销,酒店同航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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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所青工委副主任陶炳立一同与会)

       最后杜越律师列举相关法律法规、突出撰写审核合同的风险点,结合当下国内外的案例进行分析,并在最后和与会律师交流互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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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开放了120个律师名额,全部报满)

       本次在市律师协会举办的讲座获得了委员会主任和同行律师的一致好评,会后许多律师前来索要联系方式,咨询相关问题,场面十分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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