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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聪: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实务——以涉侵犯知识产权罪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为视角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2-09-06 15: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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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国聪  质控人:陈怀印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创新举措。截至20227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315例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其中,有两例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罪通过对涉案企业适用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检察机机关分别对两案做出不起诉和撤案处理,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实现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于此,本文结合有关规定、标准以及经验,从实务操作的角度,论述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与运行,以期为企业或已涉侵犯知识产权罪企业合规建设提供指引与参考。


一、涉侵犯知识产权罪企业适用合规第三方机制应具备哪些条件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此外,要注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五条

二、涉侵犯知识产权罪企业如何启动合规第三方机制

(一)检察机关启动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
(二)相关人员申请  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第1

三、涉侵犯知识产权罪企业应提供哪些材料用于启动合规第三方机制

涉案企业应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合规承诺,包括合规建设(整改)的时限、合规计划等。其中,合规计划要围绕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此外,还要提交有关证明性文件,证明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情况、行业地位、科研力量、拥有的知识产权类型与数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发展前景、社会评价等。

四、企业如何架构合规管理体系(同样适用于涉侵犯知识产权罪企业)

(一)定位合规义务
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中。对于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具体如下:1.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2.假冒专利罪(第216条);3.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4.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219条之一)。
(二)识别合规风险
分析识别涉案企业在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问题或者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合规的认识如何;2.是否建立有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机构;3.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机构的层级如何;4.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职责是否明确;5.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机构的运行是否有制度、资源保障;6.是否建立有关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机制;7.是否建立有知识产权合规培训和合规文化宣传机制;8.是否建立有知识产权合规奖惩激励机制;9.是否建立有知识产权合规风险违规预警、举报与调查机制;10. 是否建立有知识产权合规有效性评价与持续改进机制。
(三)实施合规方案
1. 框定合规风险雷区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节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 “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立案标准等,并通过直观化、通俗易懂的方式予以体现。民事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类似。
2.强化企业负责人领导作用
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成败的关键在于企业负责人的意识是否到位、责任是否落实以及亲自参与程度的深浅。因此,抓好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培育知识产权合规文化,首先要由企业负责人做出合规承诺并发挥领导作用。
3.构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架构
1)设立合规管理职能部门,要从组织上保障该部门的有效运行,通过修订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等方式确立合规管理职能部门的层级、物质及经费保障;
2)明确合规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合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担任,或者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负责,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从配备数量、专业类型等方面综合考量确定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内的其他管理人员,明确部门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4. 制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规范或指引
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规范或指引是从实体和程序上都切实可行的合规制度和流程,能够有效降低合规风险并进行有效管控,同时又能够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而持续改进、完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申请、布局情报分析制度;(2)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立项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预警评估制度;(3)企业研发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授权确权制度;(4)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维护管理制度;(5)企业知识产权被侵害信息或线索反馈、调查及维权启动制度;(6)企业采购产品或服务侵害知识产权调查预警制度;(7)侵害知识产权罪风险识别制度:①侵犯商标权利类犯罪刑事风险识别、②假冒专利罪刑事风险识别③侵犯著作权类犯罪刑事风险识别④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刑事风险识别等;(8)企业对外提供产品或服务侵害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制度;(9)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制度培训和文化宣贯制度;(10)企业知识产权合规风险举报、调查制度;(11)知识产权合规奖惩激励制度。
5.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培训与文化宣贯
知识产权合规培训是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文化培育中不可缺少的内容,通过给员工、高管、上下游供应商进行有针对性的、通俗易懂的合规风险培训(如普及性的培训或专项性的培训),使其明晰知识产权合规知识和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提高其合规意识,减少合规风险,也使得合规文化深入人心,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得以有效运行。
6.知识产权合规体系评价与改进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是动态的,不仅是指要将其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全过程、全员贯彻落实执行,更是指体系本身要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以适应新要求、新情况。如,要及时修订有关知识产权合规制度以适应合规义务的变化;要加强培训考核力度(周期、方式、范围)以解决有关部门(人员)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完善合同签订合规审查机制,强调合规承诺书或合同中合规条款的必要性,以防止因第三方商业伙伴不合规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等等。

五、涉侵犯知识产权罪企业请求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注意事项

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及企业的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此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事实上包括了“合规不批捕、“合规不起诉”、“合规从宽量刑建议”、“合规从宽处罚建议”等多重含义。
因此,涉侵犯知识产权罪企业要想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应专门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进行合规建设与整改,决不能走过场、流于形式,浮于表面,要取得实效,按时、高质的完整合规承诺并积极配合第三方组织考察。第三方组织会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六、结束语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既给涉案企业以深刻警醒和教育防范今后可能再发生违法犯罪,也能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因此,无论是已涉案企业还是非涉案企业,都应以此为契机,加强自身合规管理。合规意味着企业的业务行为适应了法律、监管和社会规范,合规也在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和变化多端的市场形势中逐渐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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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国聪律师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规主任、争议解决业务中心主任,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质和知识产权师职称,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重大民商事争议、反不正当竞争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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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人:陈怀印律师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级律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曾任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河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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