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0-02-01 00:48:00
疫情发生后,为贯彻关于疫情防治的重要指示精神并有效防控疫情,各地住建部门关于工程复工时间的地方政策相继出台。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而言,此次疫情可能导致工期顺延或者因此产生诸多费用,将涉及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或承担。本人在此整理了相关法律依据和规则,供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同情形下参考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解读:本次疫情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人们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异常情况,依据前述规定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如2003年的非典、2008年的汶川地震也均系合同法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事件。另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7.1中,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包括免除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不是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或已经发生迟延履行后才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 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解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的费用,原则上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分别承担,涉及工程本身的损害、清理、修复等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4.由于不可抗力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
5.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
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工程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当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解读: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另一方也无异议的,发包人、承包人按照上述列明的规则进行合同款结算和支付。
综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依据合同法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并依据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则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作出调整或承担,以避免扩大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至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具体的操作,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约定履行,同时建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以避免漏项导致事件发生后损失的扩大。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62号
案 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09年10月23日
“本院认为,祥龙公司上诉要求路易里欧公司承担非典期间的部分停工损失,然双方合同第39条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故祥龙公司要求路易里欧赔偿非典期间的停工损失显然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肖天淑律师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所合伙人/律师,建设工程业务中心联席主任,专业领域主要包括公司治理、股权设计、企业风险管理、企业挂牌上市、企业及资产并购、投融资项目分析、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及合同纠纷、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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