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律师视点

肖天淑: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承担的规则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0-02-01 00:48:00


疫情发生后,为贯彻关于疫情防治的重要指示精神并有效防控疫情,各地住建部门关于工程复工时间的地方政策相继出台。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而言,此次疫情可能导致工期顺延或者因此产生诸多费用,将涉及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或承担。本人在此整理了相关法律依据和规则,供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同情形下参考适用。


 第一部分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 【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不可抗力】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解读:本次疫情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人们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异常情况,依据前述规定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如2003年的非典、2008年的汶川地震也均系合同法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事件。另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7.1中,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包括免除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不是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或已经发生迟延履行后才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解读: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包括部分不能履行、完全不能履行、暂时不能履行)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强调通知义务),以减轻合同不能履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必然可能产生损失,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尽量避免损失扩大。除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外,不能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期间】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形发生后,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强调一定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通知对方,且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如果对合同的解除有异议,应当在通知到达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关于本合同解除权的的行使和异议人的权利救济,在实务中常被忽略。这里的权利人是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当事人。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和承担的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2 计价风险
3.2.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 9.11 条的规定执行。

 

9.11 不可抗力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 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解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的费用,原则上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分别承担,涉及工程本身的损害、清理、修复等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2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并退回质量保证金。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4.由于不可抗力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

5.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

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工程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当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解读: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另一方也无异议的,发包人、承包人按照上述列明的规则进行合同款结算和支付。

综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依据合同法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并依据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则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作出调整或承担,以避免扩大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至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具体的操作,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约定履行,同时建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以避免漏项导致事件发生后损失的扩大。

 案例参考 
上海祥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路易里欧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62号

案  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09年10月23日

本院认为,祥龙公司上诉要求路易里欧公司承担非典期间的部分停工损失,然双方合同第39条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故祥龙公司要求路易里欧赔偿非典期间的停工损失显然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image.png

肖天淑律师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所合伙人/律师,建设工程业务中心联席主任,专业领域主要包括公司治理、股权设计、企业风险管理、企业挂牌上市、企业及资产并购、投融资项目分析、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及合同纠纷、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商事仲裁。

  箱:xiaotianshu@deheng.com

  话:13831121162



分享到:

Copyright@2017 版权所有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免费服务热线:0311-66189528

ICP备案号:冀ICP备1701595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