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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权威发布:售楼必须公示这“11条”,缺一项都不行!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17-08-29 17:39:00

1、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是否合法?2、开发建设的手续是否合法?3、开发行为是否合法?4、竣工验收不满意怎么办?5、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有啥不同?

今日,石家庄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销售人员信息等11项内容必须在销售现场公示。

 

商品房销售现场需要公示的11项内容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河北省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表

9、销售人员信息

10、委托销售的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11、现房销售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整幢楼的《不动产权证书》

 

商品房销售价目及进度表包括

1、商品房楼栋号

2、商品房单元房号

3、商品房户型

4、商品房建筑面积

5、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

6、商品房公摊面积

7、商品房销售单价

8、商品房房屋总价

9、商品房销售状况

10、商品房权利限制状况

 

车库(位)销售价目及进度表包括

1、车库(位)编号

2、车库(位)面积

3、车库(位)价格

4、车库(位)销售状态

5、车库(位)权利限制

 

提醒

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期:应自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止。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证件、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凡提供虚假公示信息的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市住建部门将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按要求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相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暂停网签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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