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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2022年第1期】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2-02-21 21:29:00

房地产业务中心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

概要: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四、本通知适用于执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概要:
一、深化部门信息共享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本地信息化建设实际,密切加强合作,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合理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及时实现共享实时化。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
二、大力推进“一窗办事”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巩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成果基础上,以部门信息实时共享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支撑下的线上线下“一窗办事”。不动产登记和办税联办业务原则上应该通过“一窗办事”综合窗口受理,不得通过单一窗口分别受理、串联办理。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应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线下“一窗办事”;2023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力争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网上(掌上)办理”。
三、切实保障各项任务有序落地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便利化,将此项工作作为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的有力措施。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主动汇报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在信息数据、经费、技术、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努力将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打造为本地优化营商环境的“排头兵”,持续规范办事流程,不断提升服务质效,营造和谐稳定、可持续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细化任务措施。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对本辖区范围内尚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市县,要及时统计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时间表、任务图,逐一挂账销号。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采取创新举措,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三)狠抓责任落实。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围绕目标加大绩效考评和督导力度,严格工作标准,压实职责任务。必要时联合开展实地督查,跟踪指导,督促工作落实,确保各市县按期实现工作任务,及时将便利化改革成效惠及广大群众。

金融业务中心

1《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正式发布

概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办法》对量罚情节、罚款幅度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其中明确了五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等。《办法》还要求,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银保监会规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

概要:
为统一规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银保监会11月5日发布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88条,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的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方便申请人操作执行。《办法》共涉及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以及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4类保险中介许可及备案事项。银保监会将适时研究制定执行细则,对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3银保监会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公募REITs监管规则

概要:
11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投资管理能力和监管评级达到相应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应当对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持有项目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并穿透纳入不动产资产投资比例,定期评估投资风险。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应当定期报告有关投资情况,违反《通知》规定投资的,银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4证监会修订《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概要:
10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修订主要涉及3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二是明确和完善有关监管安排。规定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有关业务规则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定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由证监会提名,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通过。三是明确部分条款的适用安排。此外,还对相关条文内容作了适应性调整。

税务业务中心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概要: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争议解决业务中心

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

概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强化目标导向,明确加强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三、聚焦重点难点,推动公司律师全面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四、注重长效长治,推动持续提升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2司法部: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正式对公众开放

概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要求,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司法部会同全国律协开发建设了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为人民群众及时获取律师、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提供便利。目前,公示平台实现了常态化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律师、律所诚信信息功能,现正式对公众开放。公众通过该平台可查询全国专兼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年度考核信息、奖励和处罚处分等信息。
目前,全国律师总人数达到57.6万,律师事务所超过3.6万家。如何从人数众多、专业分工更加精细的律师中选聘适合的人选,避免“踩雷”、上当,成为当事人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而过去单纯靠巡查抽检、年度考核/检验、依个案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等传统监管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公示平台将原本较为分散的律师、律所数据归集到每个主体名下,统一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能够查询律师、律所诚信信息,发现问题后可以到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更正或进行举报。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建设全国统一平台,集中归集和公示律师、律所诚信信息,可以实现对律师、律所信用状况的“整体画像”和“全景展现”。诚信信息公示就如同律师和律所的形象和“面子”,它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律师、律所执业的基本信息和诚实守信状况。将律师和律所的诚信信息对外公示,可以为当事人选聘律师提供重要参考。同时,可以引导律师和律所通过依法诚信执业,加强信用自我约束,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不断积累自身信用,收获更多信用红利。

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电子申请专利证书发放事项的公告

概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决策部署,增强数字政府效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推行专利审查服务全面电子化,实现专利审批“一网通办”。自2022年3月1日(含当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收专利电子申请的纸质专利证书请求,相关专利证书仅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发放。电子专利证书的真实性可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进行验证。


建工业务中心

1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概要: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关于试行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概要: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各地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工程,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有关参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确保消防安全。
(四)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管理,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3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概要:
一、提高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认识。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近期,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既从源头上加强管控,严格超高层建筑审批制度。
二、严格新建超高层建筑管控的各项规定。一是按照《通知》要求,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相关部门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对于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情形,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论证审查、备案复核程序。二是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把超高层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三是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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