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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号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17-07-31 16:19: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四、本通知自20171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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