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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2018年第7期)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18-05-15 09:36:28


房地产业务中心


1《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概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精神和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为深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政策支持: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分别给予以下优惠:面积奖励(不计入项目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及城建配套费用);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时,可上浮30%;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政府按照50-10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2《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支持全市产业发展的意见》


概要:为加强土地管理服务和保障全市“4+4”产业发展,创新计划指标管理,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提出本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和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两项内容。并对如何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做出具体要求。


PPP与金融业务中心


1《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概要:21号文结合了山东省自身特点,就PPP管理规范提出更为细化、独创性的政策规范要求。另一方面,文件也就中央层面政策要求,制定了详细的落地方案和具体举措,成为财预50号文、财办金92号文、财金23号文等PPP政策落地方案的集大成者,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


2《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


概要:为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4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提出了优化募资方式、提升运行效率、完善监管体系、强化服务保障4个方面共12项政策措施,多措并举促进对外投融资基金合理有序开展业务。


3《关于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概要:《意见》就调动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旅游业发展,探索推广旅游PPP实施路径、发展模式及长效机制,提高旅游投资有效性和公共资源使用效益,建设一批旅游PPP示范项目作出全面部署。


4《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概要: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在按照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


5《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


概要:54号文是落实92号文的应有之笔。参照条款可追溯到92号文中的两点:一是责任主体上,“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负责开展财政部PPP示范项目的核查清理工作”;二是完成时限上,“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项目管理库集中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报财政部金融司备案”。总体而言,54号文是落实92号关于示范项目核查清理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的具体文件,由于92号文并未给出具体清理整改措施,因此,54号文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为各省级财政部门核查清理非示范项目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6《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概要:《意见》旨在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打破刚性兑付是此次资管新规的一项重要内容。刚性兑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对此,资管新规作出了一系列细化安排,其中在定义资管业务时,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税务业务中心


1《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概要:财税〔2018〕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主要针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相关的四个计算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分别是: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和纳税申报以及应税噪声应纳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概要:2015年,税务总局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布),全面取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税务总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 主要变化如下:1、简化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2、 更新《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内容;3、强化留存备查资料管理; 4、重申企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5、对后续管理提出要求。


争议解决业务中心


1《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


概要:《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法官应当尊重律师,不得侮辱、嘲讽律师。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不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法庭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训诫等,确有必要时可以休庭处置,原则上不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法庭措施。

《通知》规定,律师认为法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不得以维权为由干扰庭审的正常进行,不得通过网络以自己名义或通过其他人、媒体发表声明、公开信、敦促书等炒作案件。《通知》明确,律师参加庭审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庭规则和不服从法庭指令的行为。


2《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概要:为严格执行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法律规定,规范延期开庭审理,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该《规定》就严格规范延长审限报批、严格适用延期开庭审理、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程序性信息、依法处理拖延办案行为等作出规定。


3《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概要:《规定》全文共十七条,就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定位、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采集与核对、特殊情况下的公开规则、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依托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电子送达的规则与效力、已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更正与撤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督导机制等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以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产生的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四大类审判流程信息,均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规定》还明确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作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 

《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按照统一标准、通过统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概要:对比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针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 

此外,新规定还在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和强化公开透明、推动公正执法等方面做出了新的制度措施。 

《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概要:《人民陪审员法》共计32条,从选任机制、参审范围、管理奖惩、履职保障等方面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其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根据《人民陪审员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判。


6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通知


概要:《通知》从“加强《人民陪审员法》的学习宣传”、“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各项规定”等六方面作出部署。根据《通知》,《人民陪审员法》仅适用于法律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该法施行前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审判活动继续有效。各高级法院要指导所辖法院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范围,正确把握事实审和法律审界限,防止片面追求陪审率,实现从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通知》还指出,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完善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工作制度和技术保障机制等。


建设施工业务中心


1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


概要:标准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是指根据《工程咨询 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分别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的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开展资信评价的目的,是为工程咨询行业提供健康发展导向,以及为委托单位选择工程咨询单位提供 参考。开展资信评价,应统一执行以下标准。《标准》确定了PPP咨询甲级专项资信标准。其中,专业技术力量标准为:单位从事PPP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6人,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两者不重复计算;合同业绩标准为:近3年完成PPP咨询合同业绩不少于4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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