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1-03-14 15:20:00
在日常消费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或听到商家对外宣传并介绍自己的产品是“专利产品”。一般意义上讲,产品能够获得专利,则表明该产品在某一或某些方面具有较高的内在品质。因此,产品有没有获得专利已成为消费者是否愿意购买该产品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但是,商家在其产品上宣传是“专利产品”或是在其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了专利号,是否就意味着该产品就是“专利产品”呢?不尽然。例如,授予专利权的是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而不是产品本身的专利,此时,在产品上标注专利产品,显然此“专利产品”并非真“专利产品”,误导了消费者。
由于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性比较强,消费者甄别是否是“专利产品”非常困难,尤其是有的产品专利标识标注并不符合国家的规范要求时,更是增加了判断难度。故而,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笔者就如何判断“专利产品”略写二三,以期为消费者正确认定专利产品,理性消费提供参考。
01
认识专利的三种类型(专利法第二条)
02
知悉不同类型的专利在专利号中对应不同的数字
专利号,是授予专利权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的编号,记载在专利证书上,通常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4位数字表示受理专利的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专利的类型(1和8为发明,2和9为实用新型,3为外观设计),第6~12位数字为申请流水号,在流水号后面通过“.”随跟校位。
例如:
年份 专利类型 流水号 校位
ZL 2011 1 0012018 . X
因此,在看到商家标注的专利号时,我们一定要仔细看一下年份后边的数字是几,是1或8、2或9,还是3,如此,就可判断出该专利号所代表的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
03
了解专利标识标注的规范要求
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三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标注专利标识,(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如,“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71×××××××.×”。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因此专利标识必须标明国家、专利类型、专利号,然后再附加其他文字。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除正确的标注专利标识外,还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04
判断“产品与专利的关联性”
根据前面对专利类型、专利号以及专利标识标注规范的介绍,消费者可以初步判断商家标注专利号是否规范。但是,消费者购买产品往往是看重该产品在某一或某些方面具有较高的内在品质(专利品质)。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最重要的还是要判断产品与专利是否具有关联性,即标注的专利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与产品是否一致。
消费者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查询商家标注的专利号,首先能确定该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进而查出该专利文本,如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文本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外观设计专利文本包括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和图片;最后通过权利要求书或外观设计图片可以判断专利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是否与产品一致。
例如,某企业生产的芦荟胶产品上标注有“芦荟提取中国发明专利号ZL972×××××.×”、“独家专利技术生产”等专利标识。经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黄某,黄某授权该企业标注专利标识,标注亦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同时,涉案专利涉及的是芦荟脱皮机。
该案中,该企业经黄某授权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是合规的标注主体,标注亦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所标注的专利标识也包括国家、专利权类别、专利号等信息,在形式上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但涉案专利涉及的是芦荟脱皮机,而非芦荟胶产品,该专利标识只能标注于芦荟脱皮机、其产品的包装或者其说明书上,而不能标注于芦荟胶产品上。即使该芦荟胶产品是通过该芦荟脱皮机获得的,也不能在其上标注有关芦荟脱皮机专利的标识,否则,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芦荟胶产品本身是专利产品。
05
警示律言
通过对上述专利知识的了解,判断专利号与产品的关联性,消费者就能清楚的了解自己即将购买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而不是仅仅因为商家在产品、产品的包装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注有专利号就认为其是专利产品,进而做到理性消费,避免买到专利所言不实的“专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