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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聪律师:法治中国建设中律师调解的谋与攻——上兵伐谋 攻心为上,以律师促进案件诉前和解为视角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1-01-16 18:39:00

『简明扼要述案情

B公司在旗舰店内销售有两款产品“暖身贴”和“暖宫贴”,该两款产品的包装上均标注委托方为“B公司”、生产企业为“A公司”、生产地址为“A公司所在地”以及执行标准“Q/23FF **-****”。经A公司核实确认:首先,A公司目前未接受B公司的委托,生产“暖身贴”产品;其次,A公司与B公司就“暖宫贴”产品的委托生产关系已于2019年12月份结束,由A公司生产的最后一批“暖宫贴”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此后A公司再未接受B公司的委托,生产“暖宫贴”产品,而B公司在旗舰店内销售的“暖宫贴”产品的生产日期却是在2019年12月10日之后,这些产品并非A公司生产。

由于存在上述情况,A公司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B公司的不法侵害,遂委托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处理此维权事宜,律所指派律师处理此案件。


定分止争古有策

《孙子兵法》曰:“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下攻城。”三国志亦曰:用兵之道,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心战为上,兵战为下。”谋,有智谋之意,是人的心思考虑筹划,伐谋也有伐心之意,所以有“上兵伐谋,攻心为上”之说。意思用兵的原则,要从从心理上瓦解对手,使对手屈服上策,强攻城池是下策;以攻心战为目标是上策,以武力取胜是下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攻心是处处存在、时时都有的,不管是战胜对方,赢得先机,还是化敌为友,化解矛盾,“攻心”都是条行之有效的捷径。
本案属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1]类案件,此类案件最终的目的为市场之争,而市场竞争的本质又在于在维护合法权益、促进有序竞争、实施创新驱动的基础上实现“共赢”。因此,对于解决此类案件,“促和共赢”是为上策。由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类案件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复杂性,律师在预防和化解该类矛盾纠纷时,更需结合自身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充分运用“上兵伐谋,攻心为上”之思想,定分止争,减少诉累,促和共赢。


明实确据[2]今谋攻

明实

根据A公司提供的案情信息,律师进行了查明、核实,在确认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有关证据存在的方式以及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显示要点,律师迅速采取了证据固定措施,做到了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证据能够证明B公司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法律事实。

确据

“明实”之后,律师通过分析该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确定了规制B公司不法侵害行为的法律依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

谋攻

以律师函的方式“伐谋攻心”。在律师函中,律师非常客观的将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律依据以及B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阐述和释明,使B公司或其委托律师在收到该律师函后,便可以很明确的预判出该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的判决结果。经过律师函的“伐谋攻心”后,B公司主动与A公司取得联系,并进行和谈,后经几轮斡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进行了再次的委托加工合作,最终在A公司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的基础上,实现了A公司和B公司的合作共赢,从而该案件也在未起诉的情况下圆满结案。


促和共赢练调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日渐增多。调解所具有的高效便捷、保密性强,双方协商、方式灵活、有利保持当事人合作关系等多种优势,吸引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愿意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解决这些现实问题,需要国家和政府的力量,更需要律师的力量。律师作为法律专业工作者参与调解,在促使案件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协议,案结事了,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起着重要作用[3]

虽然,律师在本案中是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不具备第三方调解角色,但这丝毫不影响律师促进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共赢的这一终极解决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战略的实施。律师只要明晰“合则两利,斗则俱败”的生存哲学,秉承“上兵伐谋,攻心为上”的定分止争之策,结合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练好促和促调的“内功”,做到“明实确据”,给双方当事人客观分析案情,就能建立对方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从而实现促和共赢,既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推而广之,其他民商事案件的律师促和、促调工作亦大概如是此。


法治中国看蓝图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其中,涉及“律师”的表述有多处。在第四部分,即“四、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指出“全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目前,关于律师的调解尚处于试验、试点、探索阶段,有的律师事务所在所内建立的律师调解室对接法院、维权援助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或参与到法院、维权援助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处建立的调解中心中开展调解工作。律师召集双方当事人在一起进行调解并确定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并赋予强制力。未来已来,《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强调全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为律师全面参与调解工作擘画了蓝图、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 “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

[2] “明实确据”意为:首先,要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证据明晰证明了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其次,要结合该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语出《不太白诗集》之《返石雪霁》:“晨雪已霁夜薄霾,早出晚归月微白。律者当护合法益,明实确据等判裁。”李不太白,2020.12.02.

[3]《论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来源:渭南日报 ,2018-04-10 01:12   http://www.yyb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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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聪律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中心专利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争议解决中心知识产权业务部主任。

李国聪律师具有河北医科大学药物制剂理学学士学位和北京大学国际药物工程管理硕士学位。自2006年即开始从事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与管理,曾在大型制药企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诉讼等工作,对知识产权、公司、反不正当竞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法律法规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多层次、多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产品。能够为国家市场监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决策合规法律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保护规划、知识产权运用合规风险管控、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商业秘密保护等业务。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专家库专家、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协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协会会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石家庄市长安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理事。

电话:18931159083
邮箱:liguocong@d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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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伊宁
律师/专利代理师,石家庄学院本科,学士学位。自2012年工作以来,一直从事专利撰写、专利复审、专利无效、商标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撤三、商标无效、著作权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2015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开始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主要从事关于知识产权的非诉业务以及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合同纠纷的诉讼业务。在知识产权保护规划、知识产权运用合规风险管控、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知识产权诉讼等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电话:13833192638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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