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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雷律师:一起资产收购产生的税务规划方案设计案例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0-04-10 12:35:00

A职业学院现有学生近一万名,正在展开由专科升为本科的工作,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要想升为本科需要拥有500亩以上的教育建设用地。经介绍发现某城市城郊结合部B公司,拥有的500多亩工业出让地因故转让,且该宗地上的厂房经过简单改造,就能用于教学。经过多次谈判,双方商定,由A学院直接购买B公司工业出让地以及地上附着物,B公司取得税后1亿人民币的对价,也就是说该次资产转让所以税负都有A学院承担。

签订协议之前A学院咨询我们税务规划专业团队,得知该次资产转让仅仅土地增值税(当初取得土地的成本极低)、增值税、企业所得和契税四项就高达7000余万元。么高的税负完全超出了A学院承受范围,这事看来基本没戏了

但是,经过我们税务规划专业团队对整个案情背景、相关资料深入分析,不断努力设计了A学院和B公司放弃了资产转让的商业模式,改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即由B公司以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作价入股成立C公司,然后,再将C公司股权转让给A学院。在新的商业模式下,与主管税务机关积极沟通之下,在免除契税的同时也“暂时”免除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而1000余万的企业所得税还可能分五年均匀缴纳。当然营改增后,作价入股的增值税无法幸免了(不过可按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其进项税额)。最终A学院在我们税务规划专业团队设计的方案下如偿所愿

案情分析,A学院和B公司最初的商业模式是直接转让工业出让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在这种商业模式下,其税收要素首先表现在税种上,除了印花税和附加税忽略不计外,主要有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四大税种。当A学院意识到奇高的税负远远超出其承受能力之后,就借助我们税务规划机构的专业能力,主动改变了直接转让不动产的商业模式,转而采用作价入股加股权转让的商业模式。我们很快发现,这一商业模式的改变,立即引发了税收要素的改变。这种税收要素的改变,首当其冲还是表现在税种上的变化,首先是因为新的商业模式不再涉及不动产转让,契税自然就消失了。其次,根据[2018]57号文,在新的商业模式下作价入股这一环节,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至于股权转让环节,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的三个批复要求100%转让股权的,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例,否定了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做法,且税务实践中绝大多数税务机关也并不针对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经沟通取得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最后,企业所得税虽然不能减免,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116号文,可以享受五年内均匀分期缴纳的延期缴纳优惠。

可见,纳税人经营活动商业模式的改变往往会伴随着税收要素的剧烈改变。而这种剧烈改变就构成了税务规划产生、发展和壮大的第一个逻辑支撑,即税务规划的第一大原理。从税务规划的角度出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当然愿意选择,由商业模式改变而引发的税收要素的改变,朝着对其有利的方向前进,而不是相反。而这种由于税收要素改变而引发应纳税额减少的可能性,就构成了税务规划产生、发展和壮大的第二个逻辑支撑,即税务规划的第二大原理。

综上,合理合法的节税效果是税务规划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税务规划产生合理合法节税效果的内在支撑由上述两大逻辑组成,需要多种专业能力的支撑,往往非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能力所及,需要借助外脑帮其确保这种选择的有利性。这也正是我们从事税务规划服务机构赖以生存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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