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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聪:疫情之下以法为据说一说84消毒液二三事儿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0-02-28 08:36:00


李国聪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所

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之下,国民对口罩、消毒液等产品的需求激增。由于一时间供不应求,在此关口,有一些不法商贩瞅准了“商机”,铤而走险,生产、销售所谓的“84消毒液”,以之谋利。如网络上报道的“夏津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84消毒液案件”、“辽宁警方捣毁一处涉嫌生产假冒伪劣84消毒液的黑工厂”、 “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获3吨“假84”消毒液,等待灌装的空桶上千个”等等。这些信息提示可能会有“假84消毒液”在我们周围的一定“圈儿圈儿”里流通、售卖,要我们擦亮眼睛,莫雾里看花。时下,对于84消毒液,笔者还是想多唠叨唠叨,说一说84消毒液二三事儿。

一、84消毒液怎么就能“消毒”了?

84消毒液的主要成分为次氯酸钠(NaClO),无色或淡黄色液体,有效氯含量1.0%6.5%不等(不同厂家产品有差异)。次氯酸钠是一种强电解质,在水中首先电离生成次氯酸根离子(ClO-),次氯酸根离子无论在酸性还是碱性溶液中,都具有较强的氧化性。次氯酸进一步分解生成新生态氧[O](氧原子直接构成的物质),其化学性质非常活泼,具有极强氧化力,在消毒过程中起了极大的作用。

工业制84消毒液化学反应:

Cl2+NaOH=NaClO+H2O

次氯酸钠电离出次氯酸根离子:

NaClO =Na+ + ClO-

次氯酸根离子继续电离生成新生态氧[O]

HClO = HCl + [O]

次氯酸根离子水解生成次氯酸:

ClO- + H2O = HClO + OH-

84消毒液的主要消毒成分即以上化学反应中的三种产物。消毒原理归纳为:①次氯酸根通过与细菌细胞壁和病毒外壳发生氧化还原作用,使病菌裂解。次氯酸根还能渗入到细胞内部,氧化作用于细菌体内的酶,使细菌死亡;②次氯酸同样具有氧化性,消杀原理同次氯酸根;③次氯酸不稳定分解生成新生态氧,新生态氧的极强氧化性使菌体和病毒的蛋白质变性,从而使病源微生物致死;④氯离子能显著改变细菌和病毒体的渗透压,导致其丧失活性而死亡。

二、84消毒液“支个摊儿”就能生产吗?

(一)84消毒液属于《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第二类消毒产品

84消毒液虽然是一种广泛应用于杀灭细菌和病毒、预防疾病并抑制传播的产品,因其消毒效果理想、价格低廉、使用方便,具有广谱、高效的杀菌特点而深受大家的欢迎。但是,84消毒液同时也是一种危险化学品,有一定的健康危害,经常用手接触的人,手掌会大量出汗,指甲变薄,毛发脱落,有致敏作用。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2010年5月18日卫生部取消了以次氯酸钠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消毒剂的卫生行政许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中,第二条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对消毒产品实行了分类管理,其中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的消毒产品,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因此,84消毒液属于《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第二类消毒产品。

(二)生产84消毒液应通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获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第二十二条条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条规定,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由此可见,生产84消毒液应具备相关生产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获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于84消毒液属于第二类消毒产品,因此,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有完整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即可,而不再需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三、网络上报道的有关部门查处的84消毒液“假”在哪儿?

(一)“假”在“无证”

“假”在“无证”,即有关企业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便进行84消毒液的生产,违法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二)“假”在“假冒伪劣”

“假”在“假冒伪劣”,即有关企业在自己生产的84消毒液的标签上标注他人的商标、厂名厂址等信息或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生产“假”84消毒液就没有什么责任吗?

(一)民事方面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与刑事方面

1)行政责任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

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⒈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单位犯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的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应按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处理,产品质量合格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定罪处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处罚通俗的说,就是哪个罪名处罚重,就按哪个罪名判决。

唠叨了半天,说白了,就是84消毒液不是普通商品,有一定的危险性。正规的84消毒液瓶身上都会有使用说明,内容包括使用方法、配置比例、安全事项等。说明书为大家使用提供了必备的指导,一定要看好。此外,鉴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形势,防疫产品供给紧张,为保障全国消毒剂的有效供给,国家和地方层面纷纷出台疫情期间应急审批的相关规则,对防疫产品生产经营涉及到的行政审批事项开通了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一企一策,因此,有关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结合所在地的审批措施进行消毒产品的许可报批。进一步的,笔者也提醒有关企业或人员,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些钱着实挣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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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聪律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中心专利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争议解决中心知识产权业务部主任。
李国聪律师先后毕业于河北医科大学、北京大学,分别获得药物制剂理学学士学位、国际药物工程管理硕士学位。自2006年即开始从事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与管理,曾在大型制药企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诉讼等工作,对知识产权法、公司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业务方向民商事、经济领域非诉与诉讼业务,上市公司或公司上市及其他公司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规划、知识产权运用合规风险管控、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业务。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专家库专家、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协会会员等。

电  话:18931159083

邮  箱:liguocong@d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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