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律师视点
  • 律师视点

肖天淑: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切勿超过法定期间!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19-12-28 19:11:00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于2003年5月承包了再审申请人某村委会的耕地155亩,山地500亩,承包期50年,双方为此签署了书面合同。之后被申请人在承包的土地上全部栽种了树木,县政府给被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2016年国家修建平赞高速公路占去林地55亩,按照规定每亩补偿款为11万元,55亩共计605万元。因申请人收到补偿款后迟迟不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书,确认申请人应当于30日内支付给被申请人补偿款共计242万元。但是申请人却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被申请人于是申请强制执行。随后人民法院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准备划扣,申请人提出了执行异议,但被法院裁定驳回。现申请人又提起再审申请,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本代理人答辩意见

1、申请人提起再审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民诉法解释》第384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效力后6个月提出。原审调解书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后生效,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6月提起再审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2、申请人提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不适用本案情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分别是合同相对方。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适用于村民内部,即适用于征地补偿在村民内部如何分配的案件。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与普通村民不同。因此,村民代表对分配能否形成决议,形成何种决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申请人承包时面积55亩,是由申请人确定的。平赞高速测量时如何测量、如何测算都不是被申请人能左右的。之后,申请人又对该占地进行复查过,确定为56.39亩,有测绘部门的图纸为证。因此,村委会关于实占31.35亩的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支持。

3、申请人申请再审,不具备再审的法定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调解书提起再审的法定要件,一是违反自愿原则,二是内容违反法律。本案中调解书是审判人员在主持下经双方自愿达成的,参加调解的是村委会主任即法定代表人本人,显然完全是双方自愿的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按照55亩地进行赔偿,小于市价测量的56.39亩;比例上按照40%是参照邻村类似情况(实际上这是最低的赔偿比例,其他乡镇还有五五或者倒四六比例的),这样村委会仍然是拿的补偿款的大头。此赔偿并未损害村委会的利益。

综上,本代理人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以彰显法律之公平正义。


分享到:

Copyright@2017 版权所有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免费服务热线:0311-66189528

ICP备案号:冀ICP备1701595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