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石家庄动态

郭建奎律师做客《为你发声》 谈关于医疗期待遇的那些事儿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3-12-13 09:09:20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因身患疾病无法正常工作,劳动者是否可以休息,病休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劳动者病休期间终止劳动关系。12月11日,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郭建奎律师应邀做客石家庄广播电视台经济广播《为你发声》节目,对医疗期待遇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讲解。

image.png

点一医疗期的定义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当然这里的不得解除不包括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

要点二:医疗期的期限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要点三: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23年2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2月1日至7月3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要点四:医疗期满的延长

对于医疗期能否延长,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由此可见,员工医疗期超过法定标准后,企业是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还是看劳动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及企业态度,法律对此并不强行规定。医疗期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也为最大程度的保护劳动的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要点五:医疗期的待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述两项的“有关规定”到底是指什么,并不明确。对此各地区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标准,同一地区不同企业规定的方式各有差异,但最低标准是统一的,即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image.png

作者:郭建奎律师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及企业合规业务。执业期间为多家企业及组织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现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客座专家。
电话:15511144333
邮箱:guojiankui@deheheng.com


分享到:

Copyright@2017 版权所有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免费服务热线:0311-66189528

ICP备案号:冀ICP备1701595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