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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李录真律师做客《看法》 解读涉及商标的三个罪名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23-11-16 14:49:00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轻则需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商品、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重则,如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023年11月14日21点25分,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李录真律师做客石家庄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播出的《看法》节目,对涉及商标的三个罪名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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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法条我们可以看出,触犯这个罪名有两个量刑幅度,一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区分的标准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情节严重程度。如何区分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具体规定。

(一)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形。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形。

罪名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名和上一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量刑是一样的,但是具体行为是不同的。如果行为人并没有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而是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进行销售,达到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本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会损害到消费者的权益,因为很多注册商标的背后也代表了商品的品质。

本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体规定如下。

(一)数额较大: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经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

(二)数额巨大:销售金额25万元以上。

小结: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生产的商品必然要进行出售,以获取非法利益,其销售行为同时又触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按照刑法理论,该情形属于牵连犯,应当选择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罚,而不是实行数罪并罚。

罪名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罪状的描述可以看出,这个罪名与前两个罪名有所不同,重点是打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即,行为人虽然伪造的商标标识用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的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也没有生产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实施了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要按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情节严重: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情节特别严重: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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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录真律师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业务中心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具有法学学士学位、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资格。

主要研究领域和专业方向为合同纠纷、保险纠纷案件代理,涉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电话:18630100758
邮箱:liluzhen@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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